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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乡**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因需要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做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鉴定完毕,本案已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8时30分,被告人常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晋A****0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东阳下丁里村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边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负全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清徐县**乡**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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