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饮酒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08省道淮南市八公山区徽商银行门前路段由北向东左转时操作不当,与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抽血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常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酒精检验的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帆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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