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9********,汉族,陕西佳县人,小学文化,佳县**村**,住榆林市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8时许,常某甲同常某乙等人在通镇中沟村一家饭馆饮酒、吃饭,10时许,常某甲驾驶无牌“炫酷”牌两轮摩托车回**村,19时许,其驾驶摩托车沿G339滨州榆林线947KM+100M行驶时,被佳县交警大队王家砭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住榆林市佳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87757****。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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