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1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租住阎某某*****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公园街梦想城购物广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常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5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