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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27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吉GZ3***号两轮摩托车在新电厂附近处与朱某某驾驶的吉G****K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常某某受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4.8mg/100ml,被告人常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跃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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