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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3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号,现居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由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八路以西300米处行驶至黄河四路渤海七路路口以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监控录像;3、酒精检测报告;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环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联系电话1875436****;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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