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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4时许,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昆高速桥下处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常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检测,定量结果为:13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电话:158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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