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修武县,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五里**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闽******号小型客车,由尤某某西城镇工业园公交总站往西城镇方向行驶,行经工业园公租房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虚线逆向行驶,与相向车道内被害人黄某某(承载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7年11月18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018年12月28日,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常某某在河南省修武县KTV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尤公交认字[2017]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姜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鉴所[2017]醇鉴字第1705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17]醇鉴字第1705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7]车检字第CJ6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7]车检字第CJ6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8]152号鉴定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8]临鉴字第L16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检测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在沈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