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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常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镇**村**组。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常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望江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襄州区双沟镇佘营村到古驿镇卖葱,行至襄州区双沟镇金营村南边河堤路段,撞到同向推行人力三轮车的常长海(其妻某某某在前面扶人力三轮车车把),致常长海受伤。事故发生后,常某甲驾车逃逸。次日,处警民警查找到常某甲,常某甲如实供述了肇事逃逸的过程。

2020年3月7日,常长海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常长海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襄州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常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长海、某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常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某某某、常某丙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6.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钰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甲现住襄州**镇**村**组,电话1550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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