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6时50分许,在南皮县**乡**村西处,南皮县**乡**村被告人常某某驾驶冀******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顺行的南皮县**乡**村**号郑某某行人相撞,致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郑某某经南皮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92712019*******号、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机动车强制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被告人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皮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