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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至黄岛区**镇**村**路段,与顺行在前步行的刘某某、秦某相刮撞,致秦某受伤,刘某某受伤入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车祸伤及头部死亡,经认定,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呼气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4、乙醇检验报告;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6、司法鉴定意见书;7、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14、现场检测报告书;1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6、证人证言;1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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