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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1时55分,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在兰考县小宋乡小宋大道与繁荣路交叉路口东100米处头东尾西停着开车门时,与沿繁荣路由西向东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常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某某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兰公交【2019】第54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常某某、汤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豫法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DYB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9(交)】第76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6、讯问常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孔 浩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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