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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常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镇派出所,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街坊**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6时44分许,被告人驾驶蒙BN****小型轿车沿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巴彦塔拉大街与西脑包大街南二道巷交叉路口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脏器损伤失血而死亡。2019 年12月12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东河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并于同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查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物品返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及接警记录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2.证人国某某、郝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

5.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栋**号。

2.案卷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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