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5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的陕A****9号“比亚迪”牌出租车,载着乘客陈某甲沿本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贞观路十字东侧的高铁寨遗址公园门前时,因乘客下车,遂未按规定将车靠路边停放,而是将车停放在公园门前路中间;乘客陈某甲在打开车辆右侧后门下车前,又不尽提醒义务;致使该陈推开的右后车门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左前制动手柄相撞,致陈某乙倒地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7月26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常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次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常某某当日被民警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察、检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
5户籍证明。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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