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粤C37****号小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大厦路口时,与推着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经人行横道内西往东方向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送珠海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21时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常某某及时拔打“110”和“120”电话,在现场等候。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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