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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柴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峰检刑诉〔2020〕122号)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能源**集团**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柴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1日间,被告人常某某和其妻子程某某(在逃)在峰峰矿区临水村租赁房屋,雇佣被告人柴某某收取嫖资、打扫卫生,以招募、容留为手段,组织卖淫女付某某、蒲某甲、冯某某、蒲某乙、王某甲、朱某某、闫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张某某、佟某某、高某某、龚某某、王某丙14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程某某、常某某为卖淫女提供住宿,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柴某某给卖淫女发放塑料牌用于计数和结算工资,程某某、常某某和卖淫女四六分成,柴某某以嫖资的百分之五作为提成。程某某负责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常某某负责招揽嫖客、收取嫖资、望风,柴某某负责收取嫖资、打扫卫生、招揽嫖客。程某某、常某某累计组织14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178308.9元。

一、2018年10月13日晚,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程某某,让其介绍卖淫女并通过微信转给其600元,后程某某带卖淫女到峰峰矿区滏河湾小区袁某某朋友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8月25日晚,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程某某,让其介绍卖淫女并通过支付宝转给柴某某600元,后卖淫女到滏河湾小区袁某某朋友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二、2019年9月18日,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常某某,让其介绍一名卖淫女并通过微信转给其320元,后卖淫女蒲某甲到峰峰矿区豪庭宾馆与谷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三、2019年10月12日,孔某某在峰峰矿区乾唐快捷酒店501室开房,通过微信联系常某某,让其介绍一名卖淫女并通过微信转给其150元,后卖淫女付某某到酒店与孔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四、2019年11月1日晚,李某甲和李某乙新走到峰峰矿区临水村西街程某某、被告人常某某出租房门口,经站在门口的常某某介绍,两人进入出租房,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柴某某100元,后李某甲和卖淫女冯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李某甲从出租房出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付某某、蒲某甲、冯某某等9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常某某、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出警视频;7.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招募、容留为手段,累计组织14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178308.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柴某某协助常某某、程某某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孔令江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鸡泽县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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