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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某某某赌博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吉林省双辽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居住地吉林省双辽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在一家名为“****”的赌博网站上设立账号用于上分下注。在家利用QQ建群,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发红包转账功能以“幸运飞艇”的游戏方式组织网络赌博,被告人常某某不在家期间,由其妻子被告人某某某帮忙管理。至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时被告人常某某、某某某在“****”赌博网站总投注金额为8453264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关于呈请提请批捕常某某、某某某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常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微信以及QQ截图、电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满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贰册,散页叁张,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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