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省社旗县人,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股东,海南省万宁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股东,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道**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辉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分部经理,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公司业务组长,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组长,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分部老板,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苑**楼**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河南省西平县人,住河南省西平县**庄**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8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龙川县人,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劳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组长,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园**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坊**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戊,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公司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公寓**楼**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关塘仔村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分部业务员,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劳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黎某甲、朱某某等35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伍某某、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8年1月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网络推广、网页设计制作以及企业形象策划。2018年4月,常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劳某甲共谋以**公司名义采取冒充网络贷款平台的手段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共同商定了诈骗话术内容。**公司下设业务部和转化部,业务部负责按照诈骗话术具体实施诈骗,并在客户支付所谓“绑卡费”或“会员费”等费用后,将客户资料发送给转化部,转化部将从网上搜集的网络贷款平台链接发送给业务部推送的客户和收取客户贷款金额20%的手续费。常某某以**公司名义在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开设商户号用于收取诈骗款项,对第一批业务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对第一批转化员进行转化话术培训,李某甲、劳某甲提供二人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亨美社区51养车楼的办公场地作为**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提供二人经营的东莞莞大投资管理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510室的办公场地作为转化部办公场所,并将东莞莞大投资管理公司员工转为**公司第一批业务员和转化员。之后,三人还共同出资先后找到网站制作技术人员熊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公司搭建实施诈骗使用的网站和制作具有贷款额度测试、收款等功能的网络链接。三被告人共同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劳某甲负责管理转化部和处理上海富友支付公司反馈的客户投诉,李某甲负责财务管理,并与常某某共同负责从网上购买有贷款需求的客户手机号码交由业务员用于实施诈骗活动。
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劳某甲还共谋在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各地设立业务分部。**公司总部向分部提供话术培训、话术资料、实施诈骗所需的客户手机号码、具有贷款额度测试和收款等功能的网络链接以及提供转化部作为所谓的放款渠道,业务分部自行租赁场地和招募人员,分部诈骗所得与总部按四六比例分成,2019年1月变更为五五分成,总部另向分部收取5%保证金。2018年8月,常某某、李某甲、劳某甲共谋后将会员费、绑卡费等由198元提高至298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劳某甲的同乡劳某己(另案处理)与劳某甲、李某甲、常某某共谋后,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州第一工业区F4 幢308室设立**公司**分部,劳某己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担任经理,全面负责**分部人员招募、话术培训和前台管理等工作,劳某己还安排其妻子林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财务和前台管理,林某甲将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总部划拨的分部分成和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并负责发放工资以及P图修改被害人芝麻分截图等工作。之后,劳某己与张某甲先后招募劳某己、陈某丙、黄某某(17周岁)、刘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甲、金某某、路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乙、张某乙、翁某某、李某乙等人到**分部担任业务员。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12日,上述被告人作为**分部业务员按照**公司总部提供的诈骗话术,冒充“支付速贷”网贷中心客服向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在骗取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向被害人发送贷款额度测试链接,向被害人谎称缴纳人民币298元绑卡费即可不看征信办理无抵押低息贷款,并通过让被害人必须提交绑卡费支付成功、绑卡成功等页面截图、P图修改被害人提交资料中的芝麻分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在上述链接中反复缴纳298元绑卡费。至2019年4月12日,**分部共计诈骗人民币187591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8834元,被告人路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3802元,被告人金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2312元,被告人曾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5194元,被告人王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9302元,被告人黄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5296元,被告人黄某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674元,被告人黄某丁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9800元,被告人陈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522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330元,被告人李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390元,被告人翁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344元。
被告人常某某的朋友劳某庚(另案处理)与常某某共谋后与邓某乙、劳某辛(均另案处理)合伙设立**分公司**分部、**分部。劳某庚等人安排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劳某丙、吴某甲、周某某担任业务组长,招募被告人伍某某、陈某甲、邓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劳某丁、劳某戊担任业务员。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劳某甲共谋后设立**分部,朱某某安排胡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经理,招募被告人彭某某、陈某乙、覃某某、汪某某、黄某戊和廖某甲(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分公司**分部、**分部和**分部业务员按照总部培训的诈骗话术,冒充“芝麻快贷”“1点快贷”客服,采取与前述**分部相同的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缴纳198元绑卡费,2018年8月按照总部要求将绑卡费提高至298元。至2019年4月12日,**分公司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770052元,其中,黎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75952元,黎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481954元,劳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47384元,吴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37294元,周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85442元,陈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55216元,邓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8366元,张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5910元,王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27672元,伍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93998元,劳某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3440元,劳某丁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390元,劳某戊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198元。**分部诈骗数额共计302470元,其中,汪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9038元,彭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7714元,陈某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794元,覃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940元,黄某戊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258元。
综上,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劳某甲组织指挥诈骗犯罪集团共计诈骗被害人73209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8634662元。
2019年4月12日,云南省云县分水岭交警执法站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常某某抓获,常某某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4月12日9时许,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会同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州第一工业区F4 幢308 室将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路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翁某某等人抓获,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岭西苑一座卓邦商务中心将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吴某甲、周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邓某某、王某甲、伍某某、劳某丙、汪某某、彭某某、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黄某戊等人抓获,张某甲、黎某甲、陈某甲、黎某乙、邓某某、张某甲、劳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吴某甲、黄某甲、劳某丙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 年4 月17 日18 时45 分许,广东省佛山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湛江市开发区万达广场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7月16日,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会同缅甸警方在缅甸包包寨将被告人李某甲、劳某甲抓获,李某甲、劳某甲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8月19 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民警在东莞市华凯广场B 座1511室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朱某某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话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胡某甲、劳某庚、吴某甲、马某甲、姚某甲、黄某某、陈某丙、劳某己、骆某甲、孔某甲、郭某甲、廖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甲、王某丙、刘某乙、林某乙、劳某壬、马某乙、曾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劳某甲、朱某某、汪某某、彭某某、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张某甲、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君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笔录;
7.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交易数据、广东**有限公司网站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并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集团主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邓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黄某甲、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劳某丙、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吴某甲、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邓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黄某甲、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劳某丙、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王某乙、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劳某丁、陈某乙、劳某戊、覃某某、翁某某、黄某戊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路某某、金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丙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丁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乙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劳某丁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乙、劳某戊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戊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萍
检察官:田源
检察官助理:罗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劳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黎某甲、黎某乙、劳某乙、吴某甲、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朱某某、邓某某、王某甲、伍某某、黄某甲、路某某、金某某、曾某甲、劳某丙、王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乙、张某乙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汪某某、彭某某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联系电话:1835583****;被告人劳某丁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30207****;被告人陈某乙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公寓**室,联系电话:1343458****;被告人劳某戊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54201****;被告人覃某某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公寓**楼**室,联系电话:1882434****;被告人翁某某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1613****;被告人黄某戊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公寓**室,联系电话:1359274****;
2.本案侦查卷宗47册;
3.涉案电脑、手机、硬盘等物品扣押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4.**公司在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商户号的涉案资金以及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已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冻结;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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