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云南省峨山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社区**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9月6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收缴其用于赌博的手机一部。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62********,彝族,文盲,退休工人,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镇**街**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62********,汉族,小学肄业,下岗工人,云南省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镇**路**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5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云南省峨山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社区**路**号。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10月7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31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9月28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赌资230元、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云南省峨山县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0********,汉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峨山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峨山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社区**村**组**号。因赌博,于2017年7月2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97********,汉族,专科毕业,待业,云南省峨山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九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九名被告人,听取了九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九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和姜某乙(另案处理)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线小路秘密偷渡到缅甸小勐拉。3日后四人又结伙偷渡回国。
2. 2018年的一天,在姜某乙组织安排下,被告人常某某、姜某甲和冯某某(另案处理)、姜某乙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线小路秘密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数日后,常某某、姜某甲、冯某某、姜某乙分批次偷渡回国。期间常某某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参与赌博。
3. 2018年的一天,在姜某乙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邹某某、钱某某和冯某某、姜某乙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线小路秘密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数日后,四人又结伙偷渡回国。期间邹某某、 钱某某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参与赌博。
4.2019年的一天,在姜某乙组织安排下,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普某某和姜某乙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线小路秘密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数日后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普某某、姜某乙分批次偷渡回国。期间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参与赌博。
5.2019年的一天,在姜某乙组织安排下,被告人曹某某和冯某某、 姜某乙结伙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线小路秘密偷渡到缅甸小勐拉,4日后,曹某某在姜某乙的安排下自行偷渡回国。期间曹某某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分别基于共同故意偷越国境,系共同犯罪,在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等、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常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钱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郭某乙、郭某甲、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建议对被告人普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姜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权
检察官助理:龙玉珠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邹某某、钱某某、曹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普某某、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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