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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徐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溪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某的母亲胡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农历正月二十八)逝世,胡某某生前享受国家超龄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胡某某的女婿)为骗取社保金,隐报瞒报胡某某死亡日期,继续持有并使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养老金账户。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常某某、徐某甲共计骗取国家社保资金13770元,二人平分后各自用于生活开销。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委托徐某乙在巫溪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退赔所骗取社保资金12240元。2019年10月31日、11月4日,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先后经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胡某某社保存折交易明细、巫溪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胡某某死亡冒领金额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徐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杨 舒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街**号,联系电话1359446****;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街**号,联系电话130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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