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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灌云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宾馆**房间(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7年1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再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邨**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于2011年6月3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再因吸毒,于2014年2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31日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6月3日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灌南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又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20日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连云港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盗窃,于200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5年9月15日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汉族,本科文化,房地产销售,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听取了七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久萍、贺华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先后九次组织赌博人员嵇某某、殷某某、尹某某、冯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426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1场次,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2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抽头6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3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6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提供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15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兆歧村一彩钢瓦房,组织赌博人员嵇某某、殷某某、尹某某、冯某某、欧阳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为嵇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85000元,为殷某某提供赌资人民币3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后阳思模村一排涝站内,组织赌博人员倪某某、尹某某、殷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朱某某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后阳思模村一排涝站内,组织赌博人员倪某某、尹某某、殷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在赌档外望风护场。

4.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村村委大圩棚57号养殖场内,组织赌博人员冯某某、唐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5.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村村委大圩棚57号养殖场内,组织赌博人员唐某某、袁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6.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丹荆路337号CU超市内,组织赌博人员唐某某、袁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7.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村村委大圩棚57号养殖场内,组织赌博人员尹某某、唐某某、巫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

8.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区范家棚7号私房内,组织赌博人员尹某某、唐某某、袁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6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

9.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常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91-13号德发装饰店二楼,组织赌博人员尹某某、唐某某、巫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钱某某望风护场。

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嵇某某、殷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宾馆**房间;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新邨**幢**室;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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