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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张某某等四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米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汉族,大学本科,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米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米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米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米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下午16时许****小区业主井某某等三人私自将****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起降杆拆卸,部分业主将车辆驶入地下停车场停放。北门川派出所民警接到****小区物业办工作人员报警后,将井某某等三人传唤至北门川派出所调查。当晚20时许该小区常某某、张某某在“****全体业主微信群”发布煽动信息,号召全体业主前往米脂县公安局北门川派出所“要人”。23时许常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和二百余名业主一起进入北门川派出所院内。常某某、朱某某进入派出所办公室要求公安机关放人,李某甲和部分业主在院内大声呼喊“放人、放人”。民警多次劝解上述人员离开无效,二百余人仍在派出所持续滞留至17日凌晨1时左右,妨碍民警对井某某等人开展调查。

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和李某甲对北门川派出所采取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胁迫派出所民警放出依法接受传唤的井某某等人,影响了派出所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申某某、姬某某、姜某某、郝某某、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甲 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号视频(20180117-51.MP4)、2号视频(20180117-IMG-2030.MOV)、3号视频(IEJ29651.MP4)、常某某微信账号“善解人意”在“****全体业主群”微信群聊中发送的文字和语音、张某某微信账号“久违心始偏袒与你”(wxid-t4c4wno2h1****)在“****全体业主群”微信群聊中发送的语音和文字、北门川派出所大门口监控录像一(d05-md-ch05-180116232515.mp4)、北门川派出所大门口监控录像二(d05-md-ch05-180117000658.mp4)、监控录像三(d05-md-ch05-180117003352.mp4)、监控录像四(d05-md-ch05-180117010000.mp4)。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甲以哄闹、聚众造势的“软暴力”手段胁迫派出所民警放出依法接受传唤的井某某等人,影响了派出所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静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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