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双树望城、金源铭都、望城花园等小区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2020年8月30日,三人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每人分得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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