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常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9月2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月11、2月25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在我市子干乡停旨头村竞标拍卖树木时,被告人常某因不满被害人聂某某与其竞标,派人将已将离开竞标现场的聂某某拦回村委会进行殴打并索要补偿。后聂某某被迫交给常某一万元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