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常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宿舍**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朋、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常朋伙同被告人王某以可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纳指标钱、购房款、测绘费等费用为由,骗取齐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常朋以可以帮助购买内部安置房为由,骗取李某某1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常朋以可以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
被告人常朋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及归还债务等。被告人常朋于2019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常朋、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朋、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朋、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20年 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常朋、王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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