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街。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大庆市萨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在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因没有经济来源,便产生盗窃摩托车的想法。
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常某某将青冈县居民王某某停放在青冈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与**住院部之间的胡同里的黑色广本摩托车盗走,次日将该车以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卖给了路过收废品的人。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400元。
2.2019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将青冈县居民张某某停放在青冈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的黑色钱江风速110牌摩托车盗走,次日将该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过收废品的人。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700元。
3.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将青冈县居民孟某某停放在**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当日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600元。
4.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将青冈县居民吕某某停发在**镇**小区**号楼**厢房的红色电动车盗走,次日将该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过收废品的人。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500元。
5.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将望奎县居民林某某停放在**镇**小区**超市门前的本田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00元。
综上,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共实施盗窃5起,所盗车辆共价值2,400元。除林某某所有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其余钱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在青冈县银河洗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青冈县公安局、望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察笔录及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五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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