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日间,在文安县**镇**村常某某家中,被告人常某某明知赵某某、徐某某为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二人提供场所供其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明知他人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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