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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某某、胡某某盗窃、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461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1年12月2日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129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角奎镇小河村营盘组70号**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肖会胡某某,女,1965年4月10日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129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角奎镇花桥村邱家湾组3号**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胡肖会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胡肖会胡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森林**公园内以卖淫嫖娼为由,在与被害人李某某互相抚摸的过程中,将李某某裤兜里的1400元现金偷走。被害人李某某立即发现被盗,遂与胡肖会胡某某发生争吵,后胡肖会胡某某将钱转移给被告人常某某。日新派出所的协警訾科言某某和杨青林杨某某对准备逃跑的被告人常某某进行追赶,常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工具将訾科言某某和杨青林杨某某打伤。经鉴定,訾科言某某和杨青林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肖会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胡肖会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四页(杨青林杨某某、訾科言某某笔录)、光碟壹张(电子卷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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