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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占国、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77号

被告人常占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占国、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1日退补;同年8月10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占国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许,进入本市朝阳区**里**小区**号楼底商刘某某经营的**服饰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羽绒服等物(均无法作价)。所盗羽绒服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常占国伙同李某甲于2020年3月7日1时许,采用撬锁手段进入本市朝阳区**里**号楼底商李某乙(男,34岁,北京市人)经营的**店铺内,窃取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常占国伙同李某甲于2020年3月7日1时许,采用撬锁手段进入本市朝阳区**里**超市底商**号尚某某(男,39岁,河南省人)经营的**商店内,窃取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常占国伙同李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2时许,采用撬锁手段进入本市朝阳区**路宋某某(女,44岁,河北省人)经营的**水吧内,窃取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常占国、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占国、李某甲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占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9月1 日

附:1.被告人常占国、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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