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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常万宝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常万宝,男,197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乡**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6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万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开始,被害人吴某某在被告人常万宝处借贷,利息是每一万元每天80元,为高利贷。因被害人吴某某未能偿还,被告人常万宝向吴某某讨债过程中,两次损坏吴某某办公室内物品。其中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常万宝用钢筋头子将吴某某二楼办公室的门玻璃、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砸坏。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砸坏的打印机价值2000元,显示器价值500元,暖水壶价值30元,被损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530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常万宝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记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穆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常万宝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万宝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常万宝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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