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席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徐某某**路**弄**号,住上海市**路**弄**号**室。1993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时46分许,被告人席某至本市徐某某**路**弄**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先后二次窃得被害人、丹鸟公司快递员孟某某放置于上址快递架上的快递包裹二个(内含FANCL牌倍护物理防晒霜一件、VMORES牌冻干天然胶原蛋白二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01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7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席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席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席某家属赔偿孟某某人民币614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订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明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席某前科及到案情况。
3、被告人席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雨泽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席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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