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席某甲,曾用名:席某乙,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及职业:山西**国旅**。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2时25分许,被告人席某甲酒后驾驶晋H****4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快捷酒店门口附近时,被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98.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滑晓艳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7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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