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席治甲,绰号“席总”、“席行长”,男,汉族,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01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减刑一年六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4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11月14日;同年11月9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月14日,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席小林,曾用名席小灵、席治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01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11月14日;同年11月9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月14日,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军贤,男,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胜辉,曾用名李永刚、李胜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8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居住地镇原县城关镇**巷内刘某甲出租屋,农民。2018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8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11月14日;11月9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月14日,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海涛,曾用名段建龙,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198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宝龙,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3年7月28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9月22日因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6月21日因网络赌博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创家,曾用名赵创甲,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农民。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案发前在平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押回重审,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等珏,曾用名范艾珏,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622827197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小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2018年9月27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押回重审,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慕某甲,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7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镇原县**镇**路**号,居住地镇原县**镇**公司家属楼**单元**室,下岗职工。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于1966年**月**日,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为6228271966********,户籍地镇原县**镇,居住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1990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镇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9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6年以来,被告人席治甲伙同席小林等人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在债务人负债后无力偿还时,以拆房及进行人身伤害等方式相威胁,对债务人进行恐吓、殴打以及索取现金、车辆、粮食等。席治甲还多次组织赌博场合抽头渔利,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大肆聚敛钱财,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2001年4月,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刑,2003年二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席治甲先后通过延缓、逼债等方式拉笼、纠集债务人李胜辉、范等珏、张小龙,为其非法讨债,伙同席小林、白军贤、段海涛、赵创家、郭宝龙、慕某甲、李某甲等人,实施非法放贷活动,在庆阳市西峰区、镇原县城关、临泾、孟坝等乡镇,以无抵押或车辆、房屋、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先后向周边资金困难群众、工程开发商及微小企业主等共计97余名被害人非法发放高利贷。为了牟取暴利席治甲等人采取先行扣除高额利息(“砍头息”)、肆意制造违约“陷阱”强行索取违约金、强行索要跑路费、车费等手段,使被害人逐渐陷入其精心设计的“套路”。当被害人不能按期支付高额利息时,席治甲等人以“利滚利”、“驴打滚”等方式将利息计入本金起算利息,并通过殴打、威胁、辱骂、非法侵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纠缠、滋扰、贴身跟踪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多次更换条据达到“虚增债务”的目的;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本息时,席治甲迫使或诱使被害人签订抵押、买卖、转让协议、向银行贷款还账,或通过介绍被害人向席小林借款的方式转账平单、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法化”,随后通过殴打、威胁、辱骂、非法侵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交易、强迫他人劳动等暴力手段及纠缠、滋扰、贴身跟踪等“软暴力”手段或者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白军贤、段海涛、郭宝龙在跟随席治甲向他人非法讨债后,称席治甲为“老师”,向其学习发放高利贷以及收债催债方法,并在席治甲的帮助下,以同样的方式自行向他人发放高利贷、非法讨债。逐步形成了以席治甲为首要分子,席小林、白军贤、李胜辉为重要成员,段海涛、赵创家、郭宝龙、范等珏、张小龙、慕某甲、李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席治甲通过上述行为手段,使其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心理恐惧和经济损失,导致多名被害人及亲属长期离家躲债,受害的微小企业因巨额债务而经营愈加困难,严重扰乱了受害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
本案被告人作案共89起,其中:敲诈勒索56起,寻衅滋事18起,强迫劳动6起,强迫交易3起,诈骗2起,合同诈骗1起,非法拘禁1起,虚假诉讼1起,赌博1起。
一.敲诈勒索56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甲
1998年9月,镇原县城关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甲因其儿子段某乙在煤矿经营车辆资金困难,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1万元,席治甲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8000元,段某甲向席治甲出具1万元的借条,并按席治甲要求借条上利息写月息4%,实际按照月息10%清息。
段某甲给席治甲清一个月利息1000元后,1999年席治甲因犯罪入狱,段某甲未再清还利息,2003年席治甲刑满释放后给段某甲清算债务,并以“抄家”和“弄得全家不得安稳”等言语威胁段某甲给其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月息10%。2004年12月,席治甲前往段某甲家里索债,段某甲给席治甲还款8000元;2005年,席治甲前往段某甲家中索债,并以拉走家里粮食相威胁,段某甲被迫将自己粮食出售后给席治甲还款3000元;2006年3月,席治甲在临泾街道碰见段某甲后向其索债未果,便强行将段某甲的农用三轮车开走,并拿走段某甲身上仅有的500元钱;后段某甲在段某丙处借款2000元给席治甲才将三轮车开回;同年6月份,席治甲在临泾街道碰见段某甲向其索债,段某甲给席治甲还款3万元,席治甲说这3万元是之前欠下的利息,还欠他5万元;2006年春节临近,席治甲到段某甲家里索债,段某甲将段某乙打工拿回家过年用的3000元给席治甲;2007年的8月份和11月份,席治甲带领两名男子到段某甲家中索债未果,每次强行索要200元车费后离开;2007年春节临近,席治甲到段某甲家索债,段某甲害怕席治甲闹的过不了年,便借款1000元给席治甲;2008年2月份,席治甲到段某甲家里索债,给其连本带息计算债务5万多元,段某甲求情、下话承诺给席治甲归还3万元,后席治甲同意,段某甲从李春芳处借款3万元还给席治甲才将借条抽回。
段某甲先后给席治甲累计还款78500元。席治甲每次前往段某甲家中索债无果都会索要50-300元不等跑路费,共计2000余元。
敲诈勒索既遂7.25万元。
2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李某乙
2005年6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乙因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20%,席治甲扣首月除利息600元,实际借得2400元,李某乙向席治甲出具了3000元的借条。
借款之后李某乙连续两个月给席治甲清息1200元,因李某乙无力偿还利息及本金,便前往北京务工,期间席治甲多次前往其家中索债并威胁其家人。2005年年底李某乙回到临泾向席治甲还款3500元后,要求席治甲归还其3000元借条未果,随后继续外出务工,期间席治甲多次打电话并去其家中索债,2008年6月25日李某乙务工回家给席治甲还款4200元,但席治甲给李某乙本息共计算11800元,并以“不断涨债务”、“不让李某乙离开其房子”威胁李某乙给其打了一张7600元的借条。李某乙无奈再次前往北京务工,期间席治甲多次到其家中索债,2008年底,李某乙回家后让其妻子刘某乙带5000元去找席治甲偿还债务并将以前的借条拿回,但席治甲说刘某乙归还这5000元后借条不能拿回,不让刘某乙离开,限制刘某乙人身自由3小时,刘某乙提出要报警才得以离开。刘某乙返回途中,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开车尾随,并直接进入刘某乙家中,在其家中拒不离开,刘某乙借机离开,席治甲和白军贤在刘某乙家中滞留了两个多小时后离开。后席治甲得知李某乙在镇原县城**村租住,便伙同白军贤等人前往李某乙租住房索债,席治甲用手撕住其衣领向其索要欠款,白军贤在一旁劝说其还款,并说不还款就要到家里威胁其家人,李某乙出去找钱未果,席治甲和白军贤等人在李某乙住处滞留了两个多小时后离开。
李某乙先后给席治甲还款8900元。席治甲在向李某乙索债过程中,先后向其共索要跑路费400元。
敲诈勒索既遂6900元、未遂7600元。
3.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李某丙
2005年,李某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20%,扣除首月利息600元,实际借得2400元。第二个月李某丙给席治甲清息600元,后由于利息过高李某丙停止清息,席治甲便开始经常向李某丙打电话逼债,在李某丙到西峰躲债期间仍多次到其家中寻找。2006年的一天,席治甲带领一名男子到县城南区**工地上找到李某丙,并抓住其衣领将其拖到工地门口的一辆红色面包车上,席治甲要求李某丙当天还债,并以不断翻息相威胁,在车上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未果。之后席治甲带领被告人白军贤多次到李某丙家中索债,并索要跑路费200元,有一次席治甲在李某丙的哥哥李某丁的胸部打了两拳,并捡起一把斧头准备殴打李某丁。被逼无奈之下,李某丙父亲和李某丁二人连本带息凑了4500元钱给席治甲清偿债务。
敲诈勒索既遂2900元。
4.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范某甲
2007年、2008年,庆阳市妇幼保健站职工范某甲为了偿还债务和承包鱼塘需要,两次向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共计2.3万元,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实际借得2.1万元,席治甲计算了本息后让范某甲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2008年的一天,席治甲为索要债务,将范某甲带到其妻子张某甲位于临泾街道的理发店,抓住范某甲的衣领进行辱骂,向范某甲索要2000元跑路费后才让其离开,期间范某甲共还款1.5万元。2009年正月席治甲又到庆阳市妇幼保健站找到正在上班的范某甲讨债,并将范某甲强行带回到被告人白军贤位于临泾镇的房子,辱骂、殴打逼迫范某甲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农历2月18日胁迫范某甲和其签订一份用鱼塘担保的抵押协议,白军贤作为见证人签名,将借条归还给范某甲。2009年4月25日席治甲将范某甲起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并与白军贤蓄意串通,由白军贤在法庭作假证。同年6月9日白军贤出庭作证证明其亲眼看见席治甲给范某甲借现金11万元。由于白军贤的假证,2009年6月16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范某甲支付席治甲借款11万元、违约金1万元的判决。2017年10月西峰区法院冻结了范某甲工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范某甲公积金2.7万元,归还给席治甲。
敲诈勒索既遂2.1万元、未遂9.3万元。
5.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李胜辉、郭宝龙、慕某甲
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2007年,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马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0万元,月利率10%,被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实际借得9万元。
为了讨债,席治甲多次骚扰马某甲及其家人,期间以跑路费为由索要2000余元。后马某甲向席治甲还款9万元,马某甲母亲席某甲向席治甲还款8万元,马某甲将马某丙欠其8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席治甲抵顶借款,还清了席治甲的债务。2012年后季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带领被告人白军贤、郭宝龙等人逼迫马某甲,一同前往马某丙弟弟马某乙在**镇**村经营的**砂石厂找马某丙还款,用车堵门阻工长达1小时,造成砂石厂损失1万余元。次日,在西峰正阳国际酒店,逼迫马某丙归还马某甲3万元现金,由马某甲转交席治甲,其余5万元由马某丙给席治甲出具借条,约定月息5%,直至2016年,马某丙向席治甲,清还本息共计17万元。
2012年,马某甲因开办养鸡场,先后两次从席治甲处共借款10万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7000元后,实际借得9.3万元。后席治甲多次去马某甲养鸡场闹事讨债,期间抓走养鸡场六只鸡,价值240元。马某甲支付利息4万多元后因无力负担高额利息,被迫关闭养鸡厂外出务工。
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14时,被告人席治甲得知马某甲返回屯字,便伙同被告人慕某甲、李胜辉三人前往屯字找到马某甲将其带到宾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索债,期间李胜辉殴打马某甲两拳,当晚23时,李胜辉、慕某甲先行离开。次日,席治甲带马某甲吃过饭后,在另一宾馆开房并限制马某甲人身自由至第三日12时,被逼无奈马某甲找来郑某甲担保,给席治甲写了一张10万元欠条后才被允许离开,限制马某甲人身自由时间长达46小时。
敲诈勒索既遂10.7万元、未遂10万元。
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范某乙
2008年9月13日,镇原县**镇政府司机范某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实际借得3.6万元。
2009年2月的一天,席治甲电话联系范某乙未果,于第二天找到范某乙,称范某乙还敢不接其电话,准备动手打范某乙,并让范某乙清还利息,范某乙给席治甲3.6万元现金后,席治甲让范某乙重新出具一张金额6万元、月息10%的借条。更换条据后,范某乙从席治甲处将之前的4万元借条抽回。2009年4月,范某乙找席治甲清算利息,席治甲将本息算至12.6万元,让范某乙更换借条,范某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席治甲提出其听说**镇政府要拍卖敬老院,让范某乙想办法帮忙给其拍卖,范某乙答应并让席治甲给其少计算些利息,席治甲让范某乙重新出具一张8万元借条,席治甲在范某乙当面将之前的6万元借条撕毁。2009年5月13日,**镇政府决定以竞标方式拍卖**敬老院70年的租赁权,底价20万元。范某乙和席治甲商定,由席治甲提供资金,范某乙出面以其个人名义拍卖**敬老院。范某乙以20万元拍得**敬老院,席治甲将20万元现金交给范某乙,范某乙于2009年6月11日缴给**镇政府。租赁手续办理在范某乙名下,范某乙将原件交给席治甲,此后**敬老院由席治甲占用并对外出租。2010年4月14日,范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重新出具一张金额14.4万元、利息5%的借条,席治甲当场将原8万元借条撕毁。2010年6月18日,范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重新出具一张金额16.4万元、月息5%的借条,拿回之前出具的14.4万元的借条。2010年7月16日范某乙归还席治甲2.6万元。2010年8月12日,席治甲将本息累计至18.32万元,去掉零头200元让范某乙还款,范某乙归还17.3万元。至此范某乙已累计还款23.5万元,尚欠席治甲1万元,此后范某乙未再还款。
范某乙称,席治甲向其索债过程中,用“日你妈”等侮辱性话语辱骂、经常到单位骚扰找其索债、威胁不还钱或者换借条就要在其单位闹事,并在宿舍内打其两拳。
敲诈勒索既遂19.9万元、未遂1万元。
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刘某丙
2009年10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刘某丙因母亲有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00元,没有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2010年农历12月份,刘某丙给席治甲归还500元时,席治甲本息给算了6000多元,由于觉得席治甲计算的利息太高,刘某丙就没有给席治甲归还这笔500元的借款。2013年1月份,席治甲又将本息计算到9万元,刘某丙答应3000元了事,席治甲不同意。2015年12月席治甲把刘某丙叫到其家中,计算出本息共计53万元,并以到刘某丙家里去要钱为要挟,逼迫刘某丙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2016年后季席治甲带领一名男子到刘某丙家中要钱,刘某丙害怕影响其母亲情绪就给席治甲1000元。2017年秋季席治甲把刘某丙叫到镇原县啤酒厂门口索债,又提出到刘某丙家里去要钱,刘某丙被逼再次给席治甲1000元。期间刘某丙给席治甲通过信用社汇款共计6000元,席治甲到刘某丙家索债时刘某丙不在家,刘某丙的母亲张某乙被逼几次给席治甲共计3000元。2017年12月,席治甲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将刘某丙叫到家中索债,刘某丙无力偿还,被告人席治甲便让刘某丙从被告人席小林处借款还钱,刘某丙不同意,席治甲就威胁要领着工人到刘某丙家闹事,被逼无奈,席治甲叫来席小林,让刘某丙向席小林借款给自己还债,刘某丙被迫给席小林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席小林将35万元通过银行转到席治甲账户上,并约定在2018年农历2月底向席小林还款3万元,剩余款项于年底还清,没有利息。但是到2018年农历2月席小林提出每月利息10500元,逼迫刘某丙重新出具了借条。2018年7月份席小林在街道碰见刘某丙并向其索债,刘某丙给席小林1500元现金。第二天席治甲还打电话威胁刘某丙让给席小林还款。
敲诈勒索既遂1.2万元、未遂35万元。
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秦某甲、邓某甲
2009年前后,秦某甲(又名秦某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分三次借款17万元,并由秦某乙舅父邓某甲作为担保人,月息均为5%,秦某乙结息10万元后无力继续支付利息,邓某甲又为其偿还利息6万元。
2011年3月,席治甲到邓某甲经营的**大酒店向邓某甲索要秦某乙所借债务,邓某甲随即叫来秦某乙,由于秦某乙无力还债,席治甲抓住秦某乙的衣领,在其脸上打了两巴掌,并让邓某甲还债,用手指头在邓某甲的脸上戳了几下,当天席治甲在酒店待了一天,致使**大酒店不能正常营业。同年4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得知秦某乙在孟坝镇,便带领被告人席小林等人前往**大酒店,强行将邓某甲带至孟坝镇找秦某乙索要债务。在孟坝镇药司巷对秦某乙、邓某甲进行殴打,秦某乙在请席治甲等人吃饭过程中借机逃离。席治甲当天将秦某乙一辆尼桑轿车从孟坝镇开回临泾镇,后又说他只要钱不要车将车辆归还邓某甲。2011年5月份一天,席治甲带领席小林再次前往**大酒店索债,并让邓某甲联系秦某乙父亲秦某丙。在席治甲的威胁下,邓某甲将秦某丙联系至酒店,席治甲不让二人离开,不让吃饭喝水。秦某丙准备报警时,其手机被席小林夺走,席治甲要求秦某丙和邓某甲给他写一个还款保证书,二人不愿意,席治甲便对秦某丙进行殴打,迫于席治甲的暴力,邓某甲按照席治甲要求写了一份17万元还款协议,秦某丙签了字,期间席治甲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
此后,席治甲为了让邓某甲尽快还债,威胁邓某甲如果不还钱,就让邓某甲不能正常营业,迫于无奈邓某甲承诺尽快还钱,后相继给席治甲归还本息41万元,债务才算还清。邓某甲总共偿还席治甲本息合计47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40万元。
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贾某甲
2009年贾某乙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3万元,月息5%。2012年,席治甲带人将贾某乙从西峰带到席治甲妻子的理发店,逼迫贾某乙将其父亲贾某甲名下的城建局家属楼以13万元抵顶给他,贾某甲被迫同意,并在外地通过传真的方式出具一份内容为同意将房子抵顶给席治甲的说明。当年10月份,席治甲带人到贾某甲家索债,以贾某甲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贾某甲支付利息2.9万元,将其堵在房子不让离开并辱骂,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直至贾某甲弟弟贾某丙担保还款后才离开。第二天,席治甲又指示他派人向贾某丙要钱,贾某丙被迫向亲戚借款1.6万元,贾某甲自己借款1万元,将2.6万元交给了席治甲。
因贾某甲未及时给席治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贾某乙又以该房抵押在南川信用社贷款3万元,席治甲连本带息还了4.1万元后将抵押在信用社的房产证要回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席治甲带领他人多次向贾某甲索要债务,让贾某甲替儿子还账,贾某甲说没有钱还,席治甲离开时威胁说,等几天再到贾某甲家要钱,如果还不上,就要把贾某甲儿子的血放了,其中四、五次席治甲带人过来要账未果,离开时强行让贾某甲给他一起的两个人每人50元工资,另加50元的油钱,先后索取跑路费600余元。
敲诈勒索既遂8.56万元。
10.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王某甲
2010年,镇原县**镇**小学教师王某甲为焦某甲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000元,月息10%。
焦某甲给席治甲还款3000元后不知去向,席治甲便两次带王某甲前往焦某甲家索债,未果后向王某甲共索取跑路费60元。2012年1月15日下午16时,席治甲将王某甲叫到**镇敬老院家中索要焦某甲债务,并将焦某甲欠他的3000元债务“利滚利、息生息”给王某甲计算本息50万元让其归还,王某甲不同意起身离开时,席治甲伙同被告人白军贤等六人阻挡其离开,席治甲扣留王某甲摩托车钥匙并在其胸部打了两拳,期间不让其吃饭、喝水、上厕所,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早晨8时,长达16小时。王某甲被逼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0万元借条才离开。
敲诈勒索未遂10万元。
11.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慕某乙、杜某甲
2010年9月,慕某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万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后,实际借得3万元。2011年3月,席治甲将慕某乙堵在路上索要债务,不让其离开,强行索取慕某乙准备给铲车加油的1500元。2011年11月,席治甲到慕某乙家里索债,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以扣其铲车相威胁,逼迫慕某乙与妻子杜某甲给其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将以前4万元借条撕毁。2011年底,慕某乙又向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5%,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500元,实际借得9500元。2012年春季席治甲几乎每天到慕某乙家逼债,慕某乙无力偿还,席治甲提出让慕某乙把铲车买了给其还债,被逼无奈,经席治甲介绍,慕某乙将铲车卖给席某辛,后给席治甲还款5万元。席治甲多次到慕某乙家及杜某甲经营的化妆品店里辱骂及以杀害其家人、取其身体器官等相威胁进行索债,慕某乙总共给席治甲还款11万元。2017年,席治甲到慕某乙家索债,称慕某乙还欠他本息7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7.05万元、未遂7万元。
2014年,杜某甲向被告人白军贤两次借款合计8万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实际借得7.6万元。白军贤频繁拨打电话向杜某甲催要债务,并多次前往杜某甲化妆品店滋扰,采用在店内滞留不走、威胁扣车、扬言锁门等方式催债。杜某甲被逼先后给白军贤还款23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15.4万元。
12.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董某甲
2010年6月,董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万元,月息4%,扣除首月利息0.24万元,董某甲实际借得5.76万元,此后均及时按月清息计1.44万元。2010年12月,因砖厂扩建,董某甲又先后向席治甲借款30万元,扣除利息1.5万元,实际借款28.5万元,约定月息1.45万元,董某甲给席治甲出具一张36万元的借条。
2011年1月董某甲清息1.45万后,因砖厂改建无法按月还息,席治甲按半年计息,并要求董某甲重新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
2011年6月,因砖厂改建需要资金,白军贤在席治甲带领下给董某甲借款19.2万元,月息0.8万,董某甲给白军贤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后给白军贤清息2个月共计1.6万元。2011年9月,席治甲称其已将20万元给白军贤归还,将这20万与此前的50万计息至10月份算账后,席治甲给董某甲几千元现金,董某甲给席治甲重新出具90万元的欠条,席治甲将此前董某甲给白军贤出具的20万元及给其出具的50万借条均交还,董某甲当场撕毁。至2011年12月份,董某甲先后借席治甲58.8万元,加上董某甲欠席治甲的焊接工费7000余元及现金两三万元,席治甲利滚利一共给董某甲算了160万元,董某甲重新给席治甲出具160万元的借条,席治甲交还90万元欠条,董某甲撕毁。2012年1月,董某甲再次找席治甲借钱时,席治甲先称其资金紧张、席小林有钱,由席小林给席治甲倒了160万,让董某甲给席小林出具借条,董某甲将给席小林出具160万元的借条交给席治甲,将160万元债务转移至席小林名下。席治甲将原董某甲给其出具的160万元借条交还,董某甲随手撕毁,后席治甲再借给董某甲20万元现金,连同之前给席小林出具借条的160万元共180万元开始计息。
2012年5月底,席治甲将上述160万元的利息、20万元的本息及违约金等合计90万元,让董某甲给其出具一张90万元的借条。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董某甲给席治甲清息25.8万元,2012年7月2日席治甲给董某甲转账4万元。2012年12月底,席治甲称其已将席小林的160万归还,让董某甲给其归还160万元。到2013年1月席治甲以利滚利的方式,将董某甲借款额増至350万元,每月利息14万,由董某甲重新给席治甲出具一张350万的借条,董某甲收回之前出具的160万元及90万元借条并撕毁。
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底期间,董某甲先后给席治甲指定的段某丁、韩某甲、席某乙、户某甲以及席治甲本人的账户转账130万元,另在席治甲的逼迫下,董某甲将**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曹某甲给其抵顶砖款的顶账房)按市场价26.8万元及曹某甲欠款3.2万元转让给席治甲抵息。
2013年3月,董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26.5万元。2014年3月25日,席治甲以利滚利的方式将董某甲借款增至420万元,月息17万元,席治甲让董某甲给其分别出具了一张370万元的借条(月息15万)、一张50万元的借条(月息2万元)后,将之前的欠条交由董某甲撕毁。
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底,董某甲先后给席治甲转账清还上述420万元利息107.7万。2014年11月28日,经席治甲单方面算账,董某甲尚欠席治甲420万元本金的利息57万元,由董某甲给席治甲出具一张57万元借条、从2015年1月25日计算利息,月息2.3万。此后董某甲每月需清还席治甲利息19.3万元。
2015年1月30日至6月30日,董某甲以转账、现金、顶账方式先后给席治甲还款113.5万元,其中清息96.5万元,归还57万借条中的17万。2015年7月,董某甲先后以转账方式给席治甲还款30万,用于归还57万借条剩余40万元中的30万。2015年8月,董某甲先后以转账方式给席治甲还款23万元用于清息,至此董某甲尚欠席治甲430万元。2015年8月15日,因董某甲砖厂资金链断裂,联系包括席治甲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在镇原县柏山潜夫园宾馆商议停息还本。席治甲到达宾馆后,在院子里抓住董某甲衣领拉扯,并将董某甲绊倒在地,同时辱骂、威胁称不还钱就将董某甲弄死,被他人拉开,席小林也随后赶到。后董某甲和包括席治甲在内的二十几个债权人在宾馆吃饭并商议停息还本,席治甲当时表示同意。
此后,席治甲多次到砖厂找董某甲要钱。2015年10月1日20时至次日5时许,席治甲在向董某甲索债过程中,强行将董某甲堵在砖厂辱骂、威胁,称要每天到砖厂骚扰、弄死之类的,并限制董某甲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6时,让董某甲多认30万元的债务才给其停止计算利息,董某甲被迫之下就答应席治甲的要求,在之前57万元欠条上标注“已还170000元,余款40万”字样并签名。2016年4月至9月底,董某甲先后通过转账方式给席治甲还款15万元、给席治甲开具砖票112万块(其中朱某丙名下100万块、贾岳名下12万块)抵顶25万元债务,将40万元给席治甲还清。2016年底,因无钱归还欠款,董某甲将毛头、罗河湾新农村砖款欠条1.3万交给席治甲抵债。2017年12月22日席治甲才将董某甲出具的57万元借条归还。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席治甲先后四次给董某甲转账38.5万元,2017年4月董某甲给席治甲开具200万块砖票,席治甲找人将砖拉走。
2018年1月,席治甲再次强迫董某甲以0.25元每块的价格给其开具了100万块的砖票,截止同年5月底席治甲已拉走55.34万块砖,价值13.835万元。
2017年12月份,董某甲经席治甲介绍在席小林处借款10万,月息5%,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实际借得9.5万元。2018年1月24日,董某甲再次从席小林处借款10万元,并给席小林以0.25元每块的价格开具了110万块的砖票,2018年4月份,董某甲给席小林转账18.5万元,下欠其9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379.53万元、未遂420万元。
13.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秦某丁
2010年,镇原县**镇**行政村村民秦某丁因从事汽车运输资金紧张向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7.5%,被扣除3000元利息,实际借得1.7万元。秦某丁先后归还本息8万元。
2013年,秦某丁因跑车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席治甲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天,每天利息100元,席治甲扣除利息1000元后给秦某丁9000元。十天之后,秦某丁打电话找席治甲还钱,席治甲表示自己不在,过几天才能回来。几天后,秦某丁又从席治甲处借款1万元,约定每天利息100元钱,席治甲扣除1500元利息后给秦某丁8500元钱;两次一共借款2万元。秦某丁以月息6000元钱给席治甲清息几个月后,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无力继续偿还。席治甲先后三十余次前往秦某丁家索债并辱骂、胡闹,每次索债未果后就要300元钱跑路费,前后给席治甲跑路费4000元。2013年9月份左右,席治甲索债时将秦某丁打了一巴掌。至2014年年底秦某丁给席治甲还债6万余元。
2014年正月三十日,席治甲算账后将秦某丁下欠的利息按照月息10%算重新计算,秦某丁给席治甲归还1.9万元现金之后,席治甲还让秦某丁写了一张6.3万元的借条,当时未约定利息,之后秦某丁未清息。当席治甲来家里索债时,秦某丁就给其凑上几千元。2014年,席治甲来到秦某丁家进门便张口辱骂,并在秦某丁左脸打了两巴掌,声称如果秦某丁不还钱就要将其弄死。秦某丁由于害怕,向朱某甲借款6500元钱还给席治甲。从2014年正月三十至2018年春季,秦某丁先后给席治甲还款2万元。期间,席治甲伙同被告人席小林向秦某丁索债一次,伙同他人向秦某丁索债多次。
秦某丁先后实际从席治甲处借款3.45万元,归还本息16万元,还欠席治甲6.3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12.55万元,未遂6.3万元。
14.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张小龙
被害人:陈某甲
2010年8月3日(农历7月25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陈某甲因参与被告人席小林组织的赌博活动,欠席小林赌债3万元。后席小林介绍陈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万元、月息10%,陈某甲将其**加油站对面三间门面房抵押给席治甲,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将剩余3.6万元给席小林还账。2010年9月19日(农历8月12日)陈某甲再次向席小林借款1万元。2010年9月29日(农历8月22日)陈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1万元,用于赌博,月息10%,陈某甲连续4个月偿还2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外出躲债。
此后席治甲多次找到陈某甲妻子田某甲、姐姐陈某乙讨债。2012年3月份向陈某乙讨债时,殴打陈某甲姐姐陈某乙右肩3拳。2013年9月,席治甲伙同被告人张小龙将陈某甲强行带至临泾镇养老院席治甲家中,索要500元跑路费,限制陈某甲人身自由24小时左右,逼迫陈某甲重新写了一张380万元的借条,并于次日下午强行要求陈某甲将抵押的三间门面房过户到自己名下,陈某甲不同意,席治甲反折手指进行折磨,后席治甲带陈某甲外出向他人讨债时陈某甲趁机逃跑。2016年12月,陈某甲妻子田某甲向席治甲一次性支付15.2万元还清债务,席治甲将陈某甲出具的条据全部归还,并出具陈某甲之前账务全清的证明。
敲诈勒索既遂17.2万元、未遂362.8万元。
1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焦某乙
2010年6月的一天,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乙在临泾街道邮政局门口碰见被告人席治甲,席治甲拿着3.6万元现金,问焦某乙用不用钱,焦某乙说利息太高,席治甲说给焦某乙利息算低一点,就将3.6万元交给焦某乙,并带焦某乙到其临泾镇原敬老院内的房间签写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本息共计4万元。此后,焦某乙没有还钱,席治甲也没有催讨。直到2010年8月25日,席治甲找到焦某乙,带至席治甲妻子张某甲的店内算账,以息滚息的方式将3.6万元的利息及利息产生的利息共合计1.8万元,要求焦某乙另行出具1.8万元欠条,焦某乙提出异议,席治甲逼迫焦某乙当场还钱,焦某乙无钱归还、被逼出具1.8万元欠条。当日席治甲称3.6万元及1.8万元的月息均为4%,让焦某乙按月清息。
2011年1月3日(农历2010年11月29 日),焦某乙为其朋友李某戊担保向席治甲借款3600元,月息20%。后因李某戊未还款,席治甲将这3600元计到焦某乙名下。2011年11月4日(农历10月9日),席治甲再次给焦某乙借款6万元、月息6%,提出由姜某甲担保。2011年12月5日焦某乙偿还席治甲4万元,尚欠7.4万元无力偿还。
2012年年底的一天上午9时,席治甲在临泾街道碰见焦某乙后,将其带上车拉至镇原县城,在车内向焦某乙索债,其间席治甲殴打、辱骂焦某乙不让其吃饭、喝水,直至下午5时席治甲因临时有事将焦某乙放走。本次限制焦某乙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
2013年8月16日(农历7月10日),席治甲前往焦某乙家讨债,在焦某乙家中将焦某乙及不满两岁的女儿带至其位于临泾镇养老院家中,期间席治甲用一只手反折焦某乙手指,殴打致其疼痛难忍跪地求饶,被逼无奈焦某乙按照席治甲的要求重新写了一份19.2万元借条、月息6%,席治甲才让焦某乙父女离开,本次席治甲限制焦某乙父女二人人身自由达8小时,期间不让吃饭、喝水、休息。
2013年的一天,席治甲在西峰找到焦某乙向其催债,并强行要求焦某乙跟随自己返回镇原借钱还债。在巴家咀镇原路口二人乘坐慕某丙货车返回镇原,返回途中席治甲威胁焦某乙不还钱便将其弄死,致使焦某乙产生心理恐惧。当行至巴家咀水库附近路段时焦某乙趁停车空隙下车逃跑,席治甲紧跟追赶,焦某乙慌不择路,从一处悬崖跳下,致使其脚踝摔伤,忍痛逃离。
2017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驾车到焦某乙家后,用车堵住焦某乙家大门,长达1小时。
2018年1月1日,席治甲同席小林在焦某乙二叔葬礼上找到焦某乙催债,辱骂、推搡焦某乙及其亲属,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席小林将焦某乙的右手拇指扭伤。
据焦某乙陈述,除4万元外,其先后归还席治甲利息3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中,扣押席治甲拟以更换后的19.2万元条据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起诉状(未提起诉讼)。
敲诈勒索未遂16.6万元。
1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秦某戊
2010年3月份,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秦某戊(又名秦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000元,月利息15%。
2010年10月份,席治甲前往宁夏银川市,和田某己、焦某丙找到正在务工的秦某戊,席治甲在秦某戊的脸部打了一拳,并对其辱骂,同时让秦某戊给其更换了一张2.1万元的借条,后席治甲向秦某戊索要跑路费,秦某戊提出自己没有钱,席治甲便给其1000元,让秦某戊支付田某己和焦某丙每人300元工资。秦某戊便给田某己付了600元,后田某己和焦某丙离开。席治甲带秦某戊返回住地后,又提出让其提供一个担保人,秦某戊便叫来其弟弟秦某庚,三人口头协商后,秦某庚便答允担保。席治甲在秦某戊处吃住三天,第四天秦某戊给席治甲4000元后,席治甲才离开秦某戊住所,席治甲从银川返回时又向秦某庚索要跑路费5000元。2011年腊月一天,席治甲伙同段某戊前往秦某庚家中索债,席治甲威胁秦某庚要么还钱要么找见秦某戊,后让段某戊和秦某庚前往秦某戊家中继续找寻秦某戊。在秦某庚家中,席治甲抓住秦某庚的衣领,将其推靠至墙上,索要1万元跑路费,并准备殴打秦某庚,秦某庚妻子王某乙见状便赶过来拉秦某庚,席治甲将王某乙一把推倒在地,秦某庚父亲秦某辛见状便上前拉住席治甲,并承诺给席治甲1万元,二十天后秦某庚前往席治甲敬老院房子给席治甲给了1万元,随后席治甲给其写了一张收据。2015年,秦某戊妻子韩某乙通过范某丙作为中间人,找寻席治甲偿还秦某戊债务,先后两次共给席治甲偿还3.45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4.85万元。
1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席某丙
2010年3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席某丙因贩卖牲畜需要,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当时席某丙提出是亲戚帮忙,不能算利息,席治甲答应后借给席某丙10万元,约定每月归还1万元,10个月还清。但是席某丙归还最后一笔1万元款后,欲要回之前所写的欠条,席治甲告诉席某丙之前还款全部是利息。无奈之下席某丙给席治甲3万元作为利息。2011年8月,席治甲把席某丙叫到其妻子的理发店二楼,用铁锤敲打席某丙头部,扬言要打死席某丙,席某丙被迫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后席某丙筹款12万元交给席治甲。过了几个月席治甲又向席某丙要利息,席某丙无力偿还,席治甲就到席某丙父母家威胁讨债,席某丙的父亲席某丁被逼无奈,与席治甲协商给其14万元了事,但当时席某丁手头只有8万元现金,被告人席小林又主动提出给席某丁借款6万元,使席某丁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还清了席治甲债务。过了几天席某丁向席小林归还了6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29万元。
1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白军贤、郭宝龙、李胜辉、赵创家
被害人:张某丙
2011年7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张某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先后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7万元,月息10%,席治甲先后扣除利息7000元,实际借得6.3万元。
2014年8月,席治甲同张某甲开车前往张某丙铝合金厂索债,张某丙由于忍受不了席治甲的辱骂、威胁、殴打,被逼无奈按照席治甲要求出具了一张19万元的欠条;2015年3月,席治甲再次前往该厂索债,向张某丙要得50元跑路费后离开;2015年12月,席治甲到张某丙铝合金厂索债,辱骂并不让张某丙干活,张某丙被逼无奈,给席治甲给了1000元,席治甲说这是他的跑路费和辛苦费后离开。2015年腊月,席治甲得知张某丙以物抵债给李某己偿还债务,便伙同被告人白军贤、郭宝龙等人前往该加工厂并用车堵住大门,称该厂是自己的,未经其允许任何人不得拉走任何东西,堵门行为持续至当晚23时许。2016年8月份,席治甲前往张某丙铝合金厂索债,辱骂张某丙,并撕扯张鹏兴要殴打,被张某丙拉住。2016年12月、2017年1月,席治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席小林、李胜辉、赵创家两次前往张某丙铝合金厂索债,席治甲等人以拉门窗、辱骂等言语相威胁,张某丙迫于无奈按照席治甲要求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在将12万元交给席治甲后,席治甲又给张某丙算了1.5万元利息,张某丙还欠席治甲9.5万元。张某丙先后给席治甲干活工钱及材料费2.3万元以抵顶债务。
敲诈勒索既遂16.7万元、未遂9.5万元。
2011年10月份,张某丙向被告人郭宝龙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实际借得1.8万元;2012年4月份,张某丙向郭宝龙借款2万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2012年8月份,张某丙向郭宝龙借款2万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2012年11月份,张某丙向郭宝龙借款4万元,月息7%,扣除首月利息2800元后,实际借得3.72万元。张某丙给郭宝龙重新将以前借款合计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利息7%。有时张某丙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清息,郭宝龙每天给张某丙涨1000元。在清息过程中张某丙有5次给郭宝龙多支付利息,每次1000元,合计5000元。郭宝龙索债时向张某丙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跑路费。张某丙先后给郭宝龙支付利息20.52万元。张某丙先后三次给郭宝龙做了价值4万元的门窗等材料,用于抵顶利息。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郭宝龙、白军贤到张某丙家索债,郭宝龙和白军贤威胁张某丙再不还钱就让其日子不好过,让其全家都不安稳,白军贤躺在张某丙老家炕上,在谈还款的过程中白军贤从炕上下来要打张某丙,被其父亲张某丁拦住,郭宝龙让张某丁给他打欠条,最后逼迫张某丙给其出具了一张10万元借条,约定10万元每月付息1000元,每月还本金3000元,让张某丁和张某丙妻子席某戊担保。
从2015年2月到2016年2月份,张某丙先后给郭宝龙偿还利息3万元,本金5万元。2016年2月份张某丙和郭宝龙协商,把郭宝龙欠张乐的5万元债务转到张某丙名下,还清郭宝龙的债务。张某丙给张乐还款3.1万,下欠1.9万元。
郭宝龙在索债过程中,多次辱骂张某丙及其家人,威胁说不还账就要把张某丙和家人弄了,骂张某丙是驴日的之类脏话。
敲诈勒索既遂25.92万元。
2011年12月,张某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白军贤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后,实际借得1.8万元;2012年2月、6月,张某丙先后两次向白军贤借款4万元,月息10%,白军贤每次均扣除利息2000元,共计4000元,每次实际借得1.8万元,共计借得3.6万元;2019年9月,张某丙因购车资金困难向白军贤处借款3万元,月息10%;2013年1月张某丙向白军贤借款1万元,月息10%,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9000元;加上之前借款,白军贤让张某丙给他换了一张10万元借条,重新约定利息7%。2013年3月,白军贤知道张某丙在席治甲处借款4万元,让张某丙不要在席治甲处借钱,要不就把借自己的10万元还清,张某丙被逼无奈,白军贤就借给张某丙4万元让其给席治甲还清账务,只向他一个人借钱。到2013年6月份,张某丙因购买设备资金困难向白军贤借款4万元,月息10%,白军贤扣除利息4000元,实际借得3.6万元。
张某丙自2011年12月第一次从白军贤处借钱开始,按月清还利息,从每月的2000元利息一直还到每月1.08万元利息,到2014年11月给白军贤偿还利息27万元。2015年2月,白军贤要求张某丙给他出具一张18万元借条,月息1%,并且要求将这18万元分30期给他还清,即每月6000元本金加上利息1800元共计每月7800元,张某丙给白军贤还款1万元。2015年7月,白军贤在**镇**行政村新农村工地承包工程让张某丙干活抵顶4万元债务。2016年6月张某丙给白军贤临泾街道修建的房子安装门窗费用8200元,白军贤给张某丙顶了半年的利息。2016年8月,张某丙用装修白军贤的家属楼费用11000多元抵顶了利息。之后给白军贤每月1800元清偿还利息。到2017年8月,张某丙去新疆打工,再未给白军贤还钱。张某丙给白军贤先后还钱及干活顶账共计35万元。2018年5月21日白军贤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处张某丙、张某丁、席某戊共同清偿本息13.0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年6月19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丙偿还白军贤本息13.08万元,张某丁、席某戊承担连带责任。
白军贤在向张某丙索债过程中,先后多次辱骂、威胁张某丙。
敲诈勒索既遂31.9万元。
1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庚
2011年7月,镇原县**镇**路居民李某庚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1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8000元;同年9月向席治甲再次借款2万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实际借得1.4万。后偿还8个月利息2.4万元,2013年2月25日还款3万元,现下欠席治甲1万元。
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12时许,席治甲和段某己将李某庚强行带到席治甲位于临泾养老院房子里,对李某庚进行辱骂、言语威胁:“你就在不还钱了,我看你能跑那里去,你看我有办法找到你吗,你不还钱就再不走了”,逼迫李某庚向其亲戚借钱,直到下午18时,李某庚提出到县城找钱时趁机逃离。之后席治甲多次开车在李某庚楼下蹲守,李某庚见状不敢回家。被迫李某庚于2013年2月25日向他人借款3万元给席治甲,席治甲给李某庚计算债务后强迫李某庚重新写了一张1万元借条。
敲诈勒索既遂3.2万元、未遂1万元。
2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焦某丁、张某戊
2011年10月,被告人席治甲向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丁索要债务,因焦某丁无力还债,席治甲要求焦某丁在被告人席小林处借款还债,焦某丁找到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张某戊担保,张某戊看焦某丁被逼的可怜,就同意担保焦某丁从席小林处借款9000元还清席治甲债务,约定两天后还款1万元,次日焦某丁外出躲债。席小林每天都去张某戊临泾街道的鞋店逼债,张某戊被迫向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9000元,清还了焦某丁在席小林处借款9000元,后张某戊给席治甲清息2000元,2013年还款2.6万元;2014年3月张某戊向席治甲借款2万,月息8%,席治甲扣除利息1600元,实际借得1.84万元,2015年3月给席治甲还款4.6万元;2015年底张某戊向席治甲借款3万元,月息6%,被扣除首月利息1800元后,实际借得2.82万元,2017年11月给席治甲还款7万元,下欠5000元。
2011年底,席治甲向张某戊索要债务,多次在张某戊临泾镇街道经营的鞋店内辱骂、威胁张某戊,称不还钱就让其在世界上消失,并在张某戊胸部打了两拳,张某戊被迫给席治甲清还本息共计2.6万元;2015年3月份席治甲多次辱骂、威胁张某戊索要新借债务,张某戊被迫给席治甲清还本息共计4.6万元。2017年11月份席治甲对张某戊进行辱骂、威胁索要后借债务,称不还钱就把张某戊收拾了,张某戊被迫将自家9间平房的院落变卖,所得款项给席治甲偿还债务7万元,尚欠5000元。张某戊为了让席治甲不再威胁他,不找他麻烦,按照席治甲要求,逢年过节多次给其送礼价值2000余元。
敲诈勒索既遂9.04万元。
2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陈某丙
2011年,陈某丙在赌博过程中向被告人席小林借了2000元,月息10%,后席小林连本带息累加至1.5万元,在要钱过程中,席小林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出具5000元借条,并要求陈某丙在被告人席治甲处借钱归还,陈某丙被逼无奈向席治甲借款3000元,月息15%,扣除首月利息450元,实际借给陈某丙2550元。后陈某丙给席小林还了1万元,之前出具的5000元借条未归还。
敲诈勒索既遂0.8万元、未遂0.5万元。
2011年后半年,陈某丙分两次给席治甲分别归还3000元和2000元后外出躲债。过了一年后,席治甲从陈某丙家里将其带到临泾敬老院房子,限制人身自由一夜,陈某丙被逼无奈,给席治甲给了4500元现金,并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才离开。这次之后过了半年时间,席治甲又打电话向陈某丙要钱,陈某丙通过席治甲提供的账号给席治甲汇款6000元。至此,陈某丙给席治甲总共还了1.55万元,还有1万元借条在席治甲处。
敲诈勒索既遂1.295万元,未遂1万元。
22被告人:席小林
被害人:贺某甲
2011年,张某己因赌博欠被告人席小林1万元,席小林找到贺某甲让其给张某己借1万元,并说贺某甲以前借自己1万元借款就不用还了,贺某甲就答应了。随后贺某甲就找李某辛借了1万元给了张某己,张某己将1万元还给了席小林。张某己给李某辛打了1万元借条,后张某己联系不上,贺某甲将这1万元还了。但2012年后季,席小林又向贺某甲要他之前借的1万元,贺某甲认为按照席小林之前的承诺,债务已经还清,席小林就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人发现才离开。
敲诈勒索未遂1万元。
被害人:范等珏
2011年12月,范等珏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0万元,月息5000元,被扣除首月利息后,实际借得9.5万元。2012年12月范等珏因工程需要又向席治甲借款10万元,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实际借得9万元。2012年4月,范等珏给李某壬担保向席治甲借款7万元。后因李某壬犯罪入狱,2013年5月范等珏被逼给席治甲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月息5%。这几笔钱范等珏按月清息至2016年再无力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12月18日,席治甲将范等珏叫到家中清算债务,计算出本息共计70多万元,要求范等珏出具欠条,否则不让离开或者偿清全部债务,无奈范等珏便按照其要求重新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为60.9万元,限期一个月全部还清,一张为8万元借条。范等珏提出自己没有这么多钱时,席治甲便介绍其从被告人席小林处借钱还债。迫于无奈,范等珏向席小林借款60万元,月息3%。席小林、席治甲和范等珏三人在临泾邮政局银行进行转账,席小林通过银行给范等珏转入了50万元,席治甲通过银行给范等珏转款10万元,制造了60万元资金走账流水,钱到账后范等珏又将60万元的转给席治甲。
在范等珏借款期间共给席治甲、席小林归还本息21.35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2.85万元、未遂68万元。
24.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胜辉
被害人:魏某甲
2012年5月份,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魏某甲通过赵某甲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实际借得4.5万元,到2014年12月份,魏某甲已给席治甲还款15万元。
2015年5月份,魏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处借款1万元,席治甲扣除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9000元,席治甲将魏某甲一辆车牌号为甘MG1****的启辰R50轿车扣押,允诺一个月后还1万元借款退还车辆。同年6月份,魏某甲给席治甲偿还了5月份借的1万元和之前借5万元产生的部分利息7000元,共计1.7万元后,魏某甲向其索要被扣押车辆时席治甲拒绝,让魏某甲继续以车辆抵押,重新出具以前借得5万元本金条据,并以有担保人赵某甲签名为由,拒绝将之前5万元借条退给魏某甲,之后又让魏某甲偿还先前5万元借款和剩余3万元利息,否则不让其离开,魏某甲被迫无奈又给席治甲写了一张8万元欠条才离开,但扣押车辆和以前出具的两张5万元条据均未退还。2015年6月份,席治甲让魏某甲给其房子进行电路施工一周,工钱1500余元未结算。2015年8月份之后,席治甲每天多次电话威胁、辱骂、骚扰魏某甲,称不还钱就要弄死魏某甲,致使其于同年10月离家躲债。魏某甲出走后,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胜辉等人多次到魏某甲父亲魏某乙家中骚扰、逼迫魏某甲家人还债。被扣押的启辰R50车辆被席治甲交由席小林一直使用,破案后该车已被依法扣押。
敲诈勒索既遂11.45万元、被扣押的车辆(既遂)、未遂18万元。
2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路某甲、路某乙
2012年7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路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9万元,月息6%,被扣除首月利息5400元,实际借得8.46万元,同年11月份,路某甲先后向席治甲还款11.16万元。2013年4月,路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13万元,月息5%,席治甲扣除利息1.95万元,实际借得11.05元,路某甲及其父亲路某乙还款27.76万元。
路某甲向席治甲清偿第二笔借款两个季度3.9万元利息后,无力再支付利息。2013年底,席治甲将路某甲叫到家中索债,路某甲无力偿还,席治甲辱骂并言语威胁,称要抄家、要弄死路某甲,路某甲被逼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写了一张17万元借条。2014年5月份席治甲以抄家相威胁逼迫路某甲重新更换了一张23.86万元借条,路某甲无法支付巨额借款,外出躲债,席治甲便前往路某甲的父亲路某乙家,以长期吃、住等滋扰、弄死路某甲相威胁路某乙还款,被迫路某乙先后将家里的农作物出售,给席治甲偿还债务2.6万元,路某甲父子再无力偿还时,席治甲逼迫路某甲到镇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临泾信用社给路某乙贷款4万元,席治甲将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转到其指定的刘某丁账户,之后路某乙将借款全部还清。
敲诈勒索既遂19.41万元。
26.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张某庚、张某辛
2012年,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张某庚在被告人席治甲临泾养老院租用土地厂房生产蛋糕点心,席治甲将其一辆面包车以700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庚,张某庚支付席治甲1000元后欠款6000元,后席治甲伙同他人向张某庚索债并殴打他,张某庚携带妻儿连夜离家出走,至今不敢回家。2012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席治甲给张某庚父亲张某辛打电话辱骂并说要到其家里弄死他,过了一会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来到张某庚家,席治甲在张某辛脸上打了一拳,致张某辛鼻血四溅,跌倒在地,逼迫张某辛还钱。同年10月份,张某辛找到张某壬作为中间人处理张某庚与席治甲之间的债务,席治甲提出张某辛还款1.85万元后,方可归还张某庚在临泾养老院厂房内价值1万多元的设备。张某辛筹款1.85万元交给席治甲。张某辛准备拉设备时,被席治甲阻止,张某辛上前理论时,被席治甲一把推到在地,进行殴打,并将返还给张某辛的借条抢走当场撕毁,无奈之下张某辛仅拉走了纸箱子和包装盒,其余设备被席治甲占为己有。
敲诈勒索既遂1.25万元。
2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庚
2012年6月30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庚因修地方资金短缺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15%,被扣除首月利息7500元后,实际借得4.25万元,次月按月息10%计息,段某庚先后还款7万元。
2013年7月,席治甲将段某庚叫到临泾养老院房子后,不让段某庚离开,提出带他去银行贷款给其还账,并威逼段某庚给其写了一张9万元借条,后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早晨,期间对段某庚进行辱骂、殴打。次日早晨席治甲带段某庚向他人索债未果返回后,段某庚借口买烟逃离,前往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伤情,后远走北京务工,至今不敢回家。
敲诈勒索既遂2.75万元、未遂9万元。
2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慕某丁、段某辛、张某癸、秦某壬
2012年4月22日,慕某丁、段某辛、张某癸、秦某壬的孩子在被告人席治甲的临泾敬老院里面玩耍,慕某丁的孩子用打火机将敬老院的一间房子后面放的麦草点着,将席治甲房子后墙熏黑,雨檐被轻微烧坏,所损财物价值1000元左右。当天下午,被告人席治甲将几个孩子的父母叫到慕某丁家里,要求赔偿3万元。几位家长认为席治甲索要赔偿过高不愿意,席治甲态度强硬并威胁说谁要先离开就向谁要3万元,不让几人离开,他们从中午两点一直商量到第二天凌晨2点,最后几位家长没办法只好同意,席治甲才让他们离开。事后,席治甲收取四名家长30000元,其中慕某丁1.5万元,段某辛、张某癸、秦某壬三人每人5000元。
敲诈勒索既遂2.9万元。
29.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2年腊月,李某癸因娶儿媳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约定第一个月利息15%,以后每月利息10%,席治甲扣除利息4500元,实际借得2.55万元。之后李某癸每月还息3000元,直到2014年3月李某癸给席治甲清还了所有利息和一部分本金后,下欠1.5万元,之后又向席治甲借款2万元。席治甲按照上述方式扣除利息5250元,实际给李某癸14750元。从2014年4月开始,李某癸给席治甲每月还利息3500元,由于李某癸有时间还利息差几百元,席治甲就将差的几百元又加到本金里面起算利息。截止2016年腊月,李某癸还欠席治甲8万多元,席治甲将利息降到月息5%,李某癸一直清息至2017年8月份,算账时李某癸欠席治甲11万多元。此后席治甲又以月息4%计算,李某癸一直还到2018年6月份还欠席治甲11万多元。
李某癸两次借席治甲5万元,实际拿到现金40250元,已经清还本息18万元,还欠席治甲11万元。席治甲每次向李某癸要账时,都会以“不还钱,就拆家”“我把你血放了哩”等语言进行威胁辱骂。
敲诈勒索既遂13.975万元、未遂11万元。
30.被告人:席治甲、赵创家
被害人:王某丙
2012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王某丙(已故)因经营**砖瓦厂资金周转需要,经王某丁介绍并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万元,月息10%。2013年3月19日,王某丙又以月息10%从席治甲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到期不还用小砖每块2角顶账,席治甲扣除上笔4万元借款两个月利息8000元,王某丙此次实际借得1.2万元。王某丙先后两次从席治甲处实际借款共5.2万元。
随后,席治甲多次通过电话索要利息,王某丙归还4000元。2013年5月份左右,席治甲到王某丙经营的**砖厂索要利息,王某丙无力偿还,席治甲称不能白跑,向王某丙索要跑路费,王某丙害怕席治甲在砖厂闹事,给席治甲跑路费200元。 同年7月14日,席治甲再次到王沟砖厂索债,王某丙无力偿还,按照席治甲要求以每块0.30元的价格给席治甲开具了5万块砖票共计15000元抵顶利息。同年8月,席治甲到王沟砖厂找王某丙清息,王某丙用摩托车搭载席治甲回家凑钱,途中席治甲称这次不给钱的话,就放王某丙的血,到家后王某丙将仅剩的4000元全部交给席治甲。2013年9月27日,席治甲找王某丙索债,王某丙无力偿还,按照席治甲要求以每块0.26元的价格开具砖票抵顶利息,王某丙不同意,席治甲让王某丙用现金清息,王某丙无力还钱加之害怕席治甲上次要债时说放血的话,就以每块0.26元的价格给席治甲开具了10万块砖票共计2.6万元抵顶利息。2013年年底,被告人席治甲、赵创家到王某丙家中找王某丙清息,因王某丙无钱未果。2014年2月8日,席治甲到**砖厂找王某丙索债,王某丙害怕席治甲在砖厂捣乱,被逼用砖厂作为抵押,给席治甲出具金额13.7万元、月息5%的借条。席治甲将王某丙之前出具的4万元、2万元两张欠条归还。王某丙实际共归还4.92万元。
敲诈勒索未遂13.42万元。
31.被告人:席治甲、范等珏、张小龙
被害人:李某壬
2012年7月,镇原县**局原职工李某壬通过被告人张小龙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通过被告人范等珏担保向席治甲借得7万元,月息均为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7000元,实际借得6.3万元。李某壬清还两个月利息后无力清偿后续借款本息离家出走。
2012年11月前后,席治甲带领张小龙、范等珏前往西峰区圣豪轩大酒店找到李某壬,并带着李某壬让其在西峰找人借钱还债。为防李某壬逃跑,期间对李某壬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当晚四人共住一间房。次日,席治甲等人将李某壬带至庆城县找钱未果,后席治甲让李某壬将其银行卡内的钱(数额不清)取出,除支付范等珏数百元车费,剩余的钱全被席治甲拿走。第三日,席治甲等人强行将李某壬带回镇原县孟坝镇李某壬老家,李某壬跪求其父亲找钱还债,李某壬父亲将其卡内为数不多的退休工资取出,将钱交给席治甲。当晚席治甲等人将李某壬带至镇原县城**小区租住房,继续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第四日,席治甲等人带着李某壬在县城找钱未果,当晚继续在李某壬租住房内看守。第五天,席治甲等人又将李某壬带至西峰华宇名城,找到李某壬哥哥李某子,李某子称自己没有钱。逼不得已,李某壬电话叫来其子李某己,称李某壬欠其10万元,李某己称自己没有钱,席治甲便将李某壬的一辆现代伊莱特轿车扣押顶账3万元。当晚四人开房住在西峰一宾馆。次日,席治甲提出自己有事要回临泾,便让张小龙和范等珏留在房间看守李某壬,后李某壬联系叫来妻子李某丑,张小龙和范等珏让李某壬夫妻重新开了一间房,当晚12时,李某壬与李某丑逃离宾馆。席治甲等人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96小时。
2012年12月6日,张小龙通过其朋友得知李某壬在平凉市泾川县,立即告知席治甲。当天席治甲同范等珏、张小龙驾驶范等珏车辆赶往泾川县,在一超市内找到李某壬,席治甲等人从超市将李某壬强行拉到车上,带回临泾镇四通大酒店,当晚将李某壬交由韩某甲看管,张小龙用小汽车堵住李某壬房门。次日,即2012年12与7日,席治甲、范等珏、张小龙继续带领李某壬在镇原县找钱还债,当天晚上范等珏、张小龙将李某壬带至李某壬位于良韩村的养殖场,提议用李某壬的养殖场抵账,李某壬被逼同意,范等珏叫来良韩村支书范某丁作为见证人,李某壬将养殖厂抵押,双方签订20万的还款协议。本次席治甲、范等珏等人共限制李某壬人身自由26小时。
2012年12月11日李某壬出具以车抵押从席治甲处借款3万元的借条。后李某壬因诈骗罪被羁押,席治甲便让张小龙还钱,张小龙替李某壬向席治甲还款3.3万元。席治甲又将扣押李某壬的现代伊莱特轿车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小龙。2014年张小龙将该车以2.5万元出售给西峰二手车交易市场。
敲诈勒索既遂14万元。
3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许某甲
2012年9月,镇原县**中学教师许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月息10%,扣除首月利息3500元,实际借得2.65万元。自2012年10月到2013年8月,许某甲每月向席治甲支付利息3000元,总计3万元。2013年8月至11月,许某甲没有按时清息,席治甲便两次驾车到其家中逼债。2013年11月底,席治甲又开车前往城关初级中学门口将许某甲叫上车索债,不允许其上班,被逼无奈许某甲答应下班后到席治甲家里协商处理。当天下午3 时,许某甲到临泾街道养老院席治甲家里,席治甲逼迫许某甲出具了一份5.3万元的借条,并限定在半个月内还清,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就按月息10%计算利息。之后席治甲经常威胁催债,许某甲被逼又向席治甲的银行卡存入利息1.85万元。2017年的五、六月份,席治甲带领刘某戊到许某甲家以威胁、逼迫的方式索债,许某甲求情后,二人才离开;2017年9月份席治甲又到许某甲家里索债,许某甲无钱支付,席治甲在家中滞留一段时间后离开。
席治甲敲诈勒索既遂2.2万元,未遂5.3万元
3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戊
2013年正月十二,焦某戊去北京打工时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000元,月息15%,被扣除了两个月利息1500元,实际借得3500元。焦某戊到北京后,给席治甲清了两个月利息1500元,之后由于利息太高停止清息,并因害怕席治甲逼债而不敢回家。2018年正月初三8时许,席治甲在焦某戊家中索债,滞留5个多小时,逼迫焦某己偿还8000元现金。
敲诈勒索既遂6000元。
3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姜某乙
2013年农历二月的一天,姜某乙急需用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实际借得1.8万元。姜某乙如期归还第二、三个月利息。五个月后,席治甲催第四个月利息,由于姜某乙养殖场资金周转困难,姜某乙向席治甲说明情况后,席治甲认为姜某乙养殖场经营的有模有样,同意再借给2万元钱,但是要扣除第一笔借款的第四个月利息2000元,姜某乙被迫接受。给席治甲出具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席治甲当场将之前的2万元借条撕毁,扣除首月利息后,交给姜某乙1.6万元。后姜某乙如期支付席治甲利息4000元。第三次借款是姜某乙首次借款后的第八个月,姜某乙无力清偿席治甲第七个月借款利息,席治甲仍采取同样的方式,让姜某乙出具一张6万元的借条后,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实际交付姜某乙1.4万元。第四次借款是姜某乙借款后的第十个月,姜某乙无力清偿席治甲第九个月借款利息,席治甲依然采取同样的方式,让姜某乙出具一张8万元的借条后,扣除一个月利息8000元,实际交付姜某乙1.2万元。
2014年3月份左右,席治甲见姜某乙经济情况越来越差,便电话辱骂姜某乙,要求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姜某乙无力清偿,席治甲便让姜某乙向其重新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将新增的2万元用于抵顶之前借款的利息。后被害人姜某乙无力继续清偿席治甲借款利息。2014年6月份,席治甲每天至少打两遍电话向姜某乙催要借款利息,电话中对姜某乙进行语言辱骂,并以前往姜某乙家中滋扰并伤害其身体相威胁。后姜某乙找到席治甲清算债务,最终席治甲让姜某乙再支付12.5万元清偿剩余债务。2014年6月24日,姜某乙向席治甲的信用社账户转账12.5万元后,前往临泾原养老院向席治甲索要之前的10万元借条。席治甲承认收到12.5万元转账汇款,但要求姜某乙再给其1万元,才肯将这10万元借条归还,姜某乙无奈在临泾信用社取款2万元现金将其中1万元交给席治甲后,席治甲才将10万元借条撕毁。
敲诈勒索既遂8.3万元。
3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包某甲
2013年4月至5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包某甲从被告人席治甲处两次借款各5万元,月息5%,每次都扣除首月利息2500元,实际借款9.5万元。到2014年11月,包某甲按月清息共计9.25万元。2015年2月,席治甲到包某甲家辱骂、以“这要是我前两年脾气,我早把你日他了”等言语相威胁,并强行将包某甲带回临泾**小区家中,让包某甲当场还钱,因包某甲无力偿还,被迫按照席治甲的要求重新出具了一张11.5万元的借条。此后包某甲拼凑1.5万元与慕某戊前往席治甲家中,还了1.5万元后重新出具了一张10万元借条。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包某甲按月清息合计6.5万元。2015年12月29日(古历)席治甲上门催债时,将包某甲家三只公鸡拿走,价值300余元。2016年1月,包某甲还席治甲本金2万元,剩余8万元继续清息至2016年3月,共计1.2万元。2016年3月,席治甲来到包某甲家索债,将包某甲叫到其车上殴打,当天晚上包某甲向席治甲还款1.5万元,剩余6.5万元包某甲于2016年3月至6月清息9750元,6月20日,席治甲索债时将包某甲身上仅剩的给儿子准备的200元生活费拿走。席治甲看到包某甲再无能力还债,就答应剩余的6.5万元不再计息,让其尽快归还本金。
敲诈勒索既遂13.975元、未遂6.5万元。
3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颉某甲
2013年7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颉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颉某甲借款一个月之后,将2万元本金交还给席治甲妻子张某甲。2013年10月份颉某甲向席治甲借款2.5万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2.4万元,颉某甲之后向席治甲累计还款1.2万元。
2014年春节临近,席治甲带领他人到颉某甲家中,辱骂颉某甲及其家人,并持一把折叠刀威胁颉某甲,后颉某甲外出躲债。2016年春节临近,席治甲带领他人到颉某甲家索债,辱骂并言语威胁颉某甲,称不还钱要捅其两刀子,准备殴打颉某甲时被其父亲颉某乙拉住并求情,后席治甲索债未果索要200元跑路费才离开。2017年3月席治甲在县城科教苑工地找到颉某甲,强行将颉某甲拉到自己的车上,在返回临泾的途中殴打颉某甲,席治甲在家中给颉某甲本金计算后要求其写一张129650元的借条,且不承认颉某甲偿还的第一笔借款2万元,颉某甲不愿意,席治甲就威胁不让颉某甲离开,迫于无奈,颉某甲给席治甲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席治甲将颉某甲身上仅有的200元当做跑路费要走。2017年腊月28日,席治甲向颉某甲打电话索债,并称要到家里来闹得过不了年,颉某甲被迫给席治甲还款1000元。2018年6月底的一天,席治甲到颉某甲家索债,颉某甲父亲未让其进门,但席治甲以扬言要把颉某甲家人弄死,把腿打折等言语相威胁后才离开。
敲诈勒索未遂9.06万元。
37.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慕某丙
2013年8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慕某丙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6%,慕某丙清息3600元后无力偿还。2014年2月席治甲逼迫慕某丙签订一份4万元月息6%的借条,后慕某丙结息14400元。2016年1月席治甲逼迫慕某丙签一份7.5万元借条,慕某丙一次性还款7万元。
2014年2月,席治甲将慕某丙叫到其临泾养老院家中索债,不还钱就不让离开,慕某丙无钱还债,席治甲便将所欠利息计入本金逼迫慕某丙出具了一份4万元月息6%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限制慕某丙人身自由5小时。2016年1月,席治甲在临泾街道碰见慕某丙将其拉到张某子经营的家具店内对其辱骂、殴打、威胁,随后又将慕某丙带到临泾养老院家中,重新计算债务逼迫慕某丙写了一份7.5万元的借条并将慕某丙驾驶证、行驶证抵押后才让离开,限制自由长达8小时。次日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前往慕某丙家中辱骂、威胁,逼迫慕某丙父亲慕某己替慕某丙偿还债务,慕某己无力偿还被迫给席治甲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此后慕某己将家中粮食、耕牛变卖凑够7万元还给席治甲,慕某丙再次给席治甲出具了一份5000元的借条,才将行驶证、驾驶证从席治甲处要回。2017年1月,席治甲前往慕某丙家中索债,当时慕某丙不在家,席治甲便在电话中向慕某丙索要2万元本息,并威胁说不还钱就不要回来,慕某丙外出躲债长期不敢回家。
敲诈勒索既遂6.8万元、未遂5000元。
3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赵创家、李胜辉
被害人:刘某己、赵某乙、郭某甲
2013年8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刘某己因资金困难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0万,约定月息8%。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9万,2013年8月10日席治甲给刘某己转账46万,剩余5万约定随后打款,后席治甲以抵顶利息为由未履行付款约定,刘某己实际借款为46万,但席治甲仍按照60万计息。2014年6月,刘某己找席治甲借款90万元,席治甲将之前的借款60万和90万合并为150万、月息7%。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3万,于2014年7月16日至21日席治甲先后3次给刘某己转账77万元,刘某己按照席治甲要求归还利息。此后,席治甲按照自己的计算方式将利息计入本金让刘某己更换条据,到2015年3月份席治甲和刘某己算账后,让刘某己出具一张496万的借条。刘某己向席治甲实际借款本金共计138万。
2015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席治甲得知刘某己在镇原县潜伏园宾馆,便带领被告人席小林找到刘某己,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讨债务,期间脏话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刘某己。在得知赵某乙欠刘某己债务后,席治甲同席小林将刘某己带至屯字镇赵某乙家中,在席治甲的纠缠、逼迫下,赵某乙将欠刘某己138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席治甲,并将位于**镇街道的一套两层别墅以40万元抵顶给席治甲、同时出具一份20万元的欠条,在其原出具给刘某己的借条上备注“2015.12.10付工程款陆拾万元整,下欠柒拾捌万元整”字样并签字、捺指印,刘某己在该借条上备注“此工程款剩余78万元整全部付给席治甲材料款”并签字、捺指印,赵某乙书写“同意”并签字、捺指印。12月11日,席治甲继续将刘某己限制在赵某乙家中逼债,让刘某己以6万元的价格将位于中原乡中原小学门前的8套门面房给其抵账48万,刘某己不同意,席治甲不让刘某己离开,继续逼迫刘某己马上还钱,刘某己以和席治甲玩命相威胁未果,后因刘某己孩子生病,被迫同意转让上述8套门面房后,席治甲才让刘某己当晚回家。次日,席治甲催促刘某己办理8套门面房的转让手续,刘某己委托刘某庚到中原乡找工程开发商张某丑给席治甲办理转让手续,并将钥匙交给席治甲。2015年12月13日至12月17日,席治甲、席小林又将刘某己带到镇原县盛华风格宾馆限制人身自由继续索债,逼迫刘某己将原496万借条拆分为220万和276万两张借条,注明利息为2%,用途为**园(刘某己承建的位于镇原县城的工程项目)周转资金,原496万及拆分后的220万、276万条据均在席治甲处。随后席治甲每天以电话催债并辱骂、骚扰刘某己,席小林前往刘某己于镇原县滨河北路皇朝KTV三楼办公室,贴身跟随、辱骂、威胁,其中三天时间席小林不让刘某己回家。在席治甲、席小林的逼迫下,刘某己将位于**乡**工程队的一套77平方米临街商铺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席治甲,刘某己、刘某庚和席小林到中原找到原承租人王某戊,将出租合同上的出租人变更为席治甲,此后由席治甲收取租金。2016年1月,刘某己将其平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一套99.89平方米住宅楼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到了席治甲妻子张某甲名下。2016年2月1日,席治甲让刘某己再抵顶一套房,刘某己将其位于镇原县**镇**楼1号1单元502室一套97.94平方米的工程抵账房以27万元的价格将房产预售手续办到席治甲妻子张某甲名下。后过户手续因故未能办理。2016年3月,席治甲同席小林找刘某己索债,要求刘某己将位于镇原县**镇**小区300多平方米的工程抵账商铺以170万的价格转让给席治甲,刘某己不同意,席治甲以和刘某己玩命相威胁,刘某己被逼同意席治甲的要求,后因故未能实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2016年8月的一天,席治甲将刘某己、郭某甲带到赵某乙家索债,期间席治甲辱骂并拳击刘某己背部,郭某甲、赵某乙上前劝阻,席治甲反折郭某甲手指,卡住赵某乙脖子将赵某乙压在沙发上,刘某己趁机逃跑。随后席治甲电话叫来被告人赵创家,席治甲和赵创家将郭某甲和赵某乙堵在赵某乙家里限制人身自由,赵创家扬言说席治甲要账很厉害。当天晚上8时许,赵创家先行离开,席治甲次日下午4时许离开。
2016年9月17日,席治甲带刘某己找赵某乙索债过程中,在刘某己脖子上打了两拳、胸部打了一拳,并称今天不还钱就要将刘某己弄死,赵某乙过去拉劝时也被打了一拳。随后席治甲逼迫赵某乙写了一份20万元的还款计划后离开。
2016年赵某乙分两次向席治甲还款5万元。
2018年3月26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对席治甲诉在赵某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赵某乙清偿席治甲欠款93万元。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席治甲、李胜辉再次到赵某乙家中索债未果。
经核查,2013年8月10日至今刘某己先后通过转账方式给席治甲及席治甲提供的账户转账435.05万元。另据刘某己陈述其使用现金偿还大约两三万元。席治甲通过上述手段,逼迫刘某己共计支付858.05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515.55万元、未遂267万元。
2011年4月刘某己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席小林借款90万,约定月息5%。席小林扣除利息4.5万元,给刘某己现金85.5万元。
2013年9月,席小林找刘某己要账,因刘某己未清息还本,席小林按照8%月息计算。此后席小林多次找刘某己或通过电话联系催债,期间辱骂并威胁到刘某己工地或家里闹事,逼迫刘某己还款。其中2014年6月份,席小林伙同他人(身份不清)将刘某己堵在圣豪轩宾馆逼其还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3、4天后席小林将刘某己叫到镇原县财政局门口逼其还债,刘某己不同意席小林将债务增加至400多万,席小林辱骂并扬言要将刘某己一把捏死,并准备强行将刘某己驾驶的车辆开走,后因刘某己称该车系按揭而作罢,后席小林同意按300万元计算债务,但要求刘某己口头允诺先行偿还40万,一个月内还清;2015年6月3日刘某己因无力还息,给席小林出具300万的借条;2015年11月份,席小林逼迫刘某己还钱,刘某己无力还款,随后联系曹某甲将位于**镇**小区三套住宅楼借给其抵账,曹某甲答应后,刘某己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这三套住宅楼抵顶给席小林;2016年1月2日,刘某己向席小林重新出具140万条据,约定由张某寅替刘某己清还这200万,次日张某寅未能清还,此140万条据未生效仍由席小林保管。
2017年11月份,席小林在镇原县城滨河路刘某己办公室向刘某己索要债务,限制刘某己人身自由三天,不让其外出,期间逼着让刘某己给他凑钱,并用左手将刘某己的脖子掐住,用右手在刘的胸部打了两拳,后刘某己答应给席小林10万元,席小林才允许刘某己外出借钱,但是席小林一直睡在刘某己办公室,持续一个多月,最后刘某己从其朋友王某己处借到2万元现金交给席小林后,席小林才离开。
2018年1月,席小林又向刘某己索要之前答应的10万元,刘某己没有钱支付,席小林便将车开至刘某己的办公楼下跟随监视,并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在刘某己过年的时候去其家中闹事,之后刘某己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给席小林4.7万元。
2018年3月份,席小林以给其舅舅贾某丁建房为由将刘某己平泉工地架管、扣件、方木架板、三台仪器等价值7万元的设备借走,期间刘某己多次索要席小林拒不归还。其间刘某己共给席小林转账还款192.5万。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刘某己归还席小林现金14.8万元;刘某己通过贾某丁、豆某甲、张某卯给席小林顶账支付85万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刘某己通过微信支付席小林3.5万;抵顶房产三处110万,共计支付405.8万。
敲诈勒索既遂327.3万元、未遂200万元。
39.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范等珏
被害人:焦某庚、焦某辛、焦某壬、焦某癸
2013年7月,镇原县**专业合作社的焦某庚、焦某辛、焦某壬、焦某癸四人合作修建**镇**行政村新农村,建设中因资金紧张焦某庚多次在被告人席治甲处共借款70万元,月息6.5%,扣除利息后实际借得65.45万。
席治甲以焦某庚等人欠债为由,要求向焦某庚工地供料15.32095万元。2014年4月席治甲以索要债务相要挟,单方面以5万元的工程费用强行承包该新农村水沟修建工程
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席治甲到往焦某庚养殖厂办公室索债,将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办公室内,进行殴打、辱骂,不让吃饭、睡觉,到次日凌晨2时许席治甲才离开,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2014年 9月9日席治甲在新农村项目办公室堵住焦某壬、焦某庚,以结算水沟工程款超期10天为由,要求每天计1万元滞纳金,迫于席治甲的威胁,经焦某壬电话联系焦某辛同意后,给席治甲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并带席治甲在临泾镇吃饭花费200多元。
2014年9月28日10时许,席治甲前往焦某庚养殖厂办公室索要15万元修建水沟款,对焦某庚、焦某壬辱骂、威胁,并用拳头多次殴打焦某壬和焦某庚的头部、胸部,不让吃饭、休息,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迫使焦某庚给席治甲出具了一份17.1万元借条,并向焦某庚索要200元跑路费才离开,限制二人人身自由8小时。
2014年11月,席治甲将焦某庚和焦某癸、焦某壬堵在项目部办公室索债,进行辱骂,催其还钱,到当晚8时许,席治甲见焦某庚等人无法还款,便将办公室内的3台华硕电脑、1台康佳摄像机、1台打印机和1台复印机装车拉走,总价值2.463万元。过了几天,被告人席治甲到被告人范等珏临泾街道门市,叫范等珏随其索债,席治甲顺便在门市拿了一把门锁,驾车找焦某庚、焦某壬索要债务,因焦某庚、焦某壬无力偿还,席治甲便用门锁将镇原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大门锁住,让焦某庚支付范等珏门锁钱,并以要账途中与他人车辆肇事,提出让焦某庚、焦某壬赔偿1200元修车费用的无理要求,被逼无奈的焦某壬给焦某辛打电话,焦某辛答应第二天将1200元钱送去,席治甲才让焦某庚和焦某壬离开。次日焦某壬将1200元钱给了席治甲。直到2015年2月份焦某辛给席治甲还了10万元后,焦某壬才从席治甲处要来钥匙将门打开,锁门时间长达3个多月。
2015年4月份,席治甲将焦某庚和焦某癸、焦某壬堵在项目部办公室索债,并对三人进行辱骂、推搡,在焦某庚、焦某壬头部各打了几拳。焦某庚等三人无力偿还债务,席治甲强行要求对方以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客货两用车作抵押,焦某庚、焦某癸迫于无奈按席治甲要求将车辆开至临泾养老院存放半年时间,后席治甲才陆续将所扣车辆放回。
2015年左右,席治甲在**行政村**自然村修建自家房屋时,强迫焦某庚给其拉运价值7.5277万元建筑材料,席治甲未支付材料费也未在欠款中下账,以焦某庚借其利息名义占有。
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席治甲将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项目部办公室索债,经焦某庚电话联系焦某辛,焦某辛称其在临泾镇**村张**处借钱还债。席治甲便开车将焦某庚、焦某壬拉到张**家,未找到焦某辛,席治甲将焦某庚和焦某壬堵在张和平家的一间卧室内讨债,对二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期间不让吃饭、休息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席治甲才将焦某庚、焦某壬放回家。限制人身自由时间7小时。
2015年7月份一天中午,席治甲在项目部办公室内采用相同手段限制焦某庚和焦某壬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并向焦某庚索要跑路费300元。
2015年11月27日(农历10月16日),席治甲到焦某庚家中通过辱骂、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焦某庚、焦某壬索债,并提出用新农村修建房屋抵押,焦某庚、焦某壬被迫当场给席治甲签了3份房屋买卖合同,共抵押房产18套,价值422万元,并在合同尾部注明有滞纳金,约定每卖出一套房屋就必须将售房款全部交给席治甲,否则,每月就追加合同金额3%的滞纳金。之后,席治甲让被告人席小林找焦某辛签字,焦某辛同样被逼在三份买卖合同上签字。
2015年11月的一天,席治甲伙同席小林来到项目部办公室向焦某庚、焦某辛索债,辱骂二人是骗子,威胁要将二人拉到临泾镇政府门口进行殴打并扬言让其有家不能回,焦某辛被逼无奈给席治甲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席治甲和席小林才离开。
2015年11月的一天16时许,席治甲在项目部办公室采用上述手段限制焦某庚、焦某辛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期间席治甲叫来席小林帮助看守2小时,后席治甲向焦某辛索要跑路费500元,并让焦某庚和焦某辛请其吃饭后才离开。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16时许,席治甲在合作社办公室采用同样手段限制焦某庚、焦某辛人身自由长达9小时。
2016年1月份的一天15时许,席治甲来到项目部办公室向焦某庚、焦某壬索债,采用同样方式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
2016年4月,席治甲开车来到焦某庚家里算账,焦某庚叫来焦某辛,席治甲开车将二人拉到其临泾镇**小区家中,席治甲将焦某庚等人签署的所有欠款条据按照月息6.5%计算本息至570万元,焦某庚和焦某辛不同意,席治甲威胁称不写借条就不让离开,二人因惧怕遭受殴打,为脱身就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写了一张570万元、月息2%的借条,后才被允许离开。
2016年8月,席治甲来到养殖厂将焦某壬从院子拽到二楼办公室反锁房门,对焦某壬进行辱骂,并掐住其脖子在焦某壬胸、面部击打,后被焦某庚拉开。
2016年9月,席治甲伙同席小林来到养殖合作社办公室向焦某庚、焦某壬、焦某辛催债,对三人进行辱骂,并推搡、殴打焦某辛,焦某庚拉架时被席治甲掰折手指,直至焦某辛答应还钱,席治甲索要500元跑路费后离开。
2017年4月份的一天15时许,席治甲来到项目部办公室采用同样方式向焦某庚、焦某辛索债,席治甲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对焦某庚进行抱摔,被向庭竹拉开,席治甲电话叫来席小林,席小林持扳手到现场,呆了一个小时后离开,席治甲限制二人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
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焦某辛、焦某壬、焦某庚共计给席治甲支付102.265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26.72475万元,未遂570万元。
4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路某丙
2013年7月、8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路某丙分两次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万元,月息8%,被扣除首月利息1.6万元,实际借得18.4万元。2015年10月27日重新出具22.67万元借条,月息6%。2016年7月27日重新出具37.43万元借条,月息6%。2017年5月重新出具38万元、月息3%的借条。2013年至2017年1月底,路某丙先后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共向席治甲还款45.9万元,尚欠席治甲38万元。
还款期间,席治甲曾多次电话逼债、言语威胁、辱骂,称要到路某丙的猪场拉东西抵账。
2016年7月,席治甲在临泾街道碰见路某丙,席治甲进入路某丙车内向其索债不让离开。威胁不还钱就拉养猪场的东西抵账、并找人骚扰不让其正常经营,后席治甲因有事离开,限制路某丙人身自由长达9小时。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晨8时许,路某丙开车去办事时被前来讨债的席治甲堵在车上,让其联系借钱还账,到下午15时许席治甲电话叫来被告人席小林,二人将路某丙带进养殖厂办公室,继续让路某丙找钱还债,当晚19时许席治甲和席小林有事先后离开,限制路某丙人身自由达12小时。
敲诈勒索既遂65.5万。
4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贺某乙
2013年9月 份,镇原县**镇**行政村村民贺某乙给刘某辛担 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4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实际借得3.6万元。刘某辛清息3个月后再没有继续清息,席治甲便让贺某乙替刘某辛清息还本,且经常到其家中进行滋扰,贺某乙迫于害怕村民耻笑,便极力还款,至2016年正月共计向席治甲还款11.6万元,经席治甲算账后仍有欠款1.6万元,遂将贺某乙带至其临泾养老院的家中,以要将其弄死相威胁,逼迫贺某乙打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后贺某乙又向席治甲还款1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9万元,未遂0.6万元。
4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高某甲、段某壬
2013年6月,镇原县城关镇**街居民高某甲通过**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壬介绍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3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7月份段某壬给席治甲3万元还清债务。同年9月份,高某甲再次通过段某壬担保从席治甲处借款10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万元,实际借得9万元。
席治甲先后多次打电话向高某甲索债,至2014年9月份,高某甲已向席治甲还利息12万元,后高某甲无力负担高额利息,便恳求席治甲降低利息,席治甲拒绝后多次索债并言语威胁,高某甲迫不得已离家出走,后席治甲多次向担保人段某壬索债,并言语威胁逼迫其先后还款17万元,还清高某甲所借债务。
敲诈勒索既遂17.3万元。
4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子
2014年2月22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焦某子,由焦某癸担保向席治甲给慕某庚借款3万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
2014年底,慕某庚给焦某子56300元支付给席治甲还债,后由于慕某庚无力继续偿还债务便外出躲债。焦某子无法联系到慕某庚,席治甲便找焦某子索债。
2016年10月4日,席治甲伙同席小林来到焦某子家中,给焦某子本息算了10.5万元,辱骂、以“不还款就抄家”等威胁焦某子,限其7日内还请,后焦某子凑款10.5万元于同年10月10日支付给席治甲。
敲诈勒索既遂13.43万元。
4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席某己
2014年2月份,镇原县**镇**路居民席某己通过贾某戊担保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1.5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500元,实际借得1.35万元,席某己支付利息6000元后无力支付。
2015年10月,席治甲在镇原县城遇见席某己后强行将其带到贾某戊家中索债限制其离开。索债未果后要得500元跑路费才离开。2016年9月1日,席治甲再次在镇原县城碰见席某己,将其拉上车带到滨河路殴打、辱骂向其索债,被逼无奈之下,席某己按照席治甲要求写了一张4万元借条。2017年腊月29日,席治甲前往席某己家中索债未果,将席某己佩戴的一块价值4250元的和田玉吊坠强行拿走。2015年、2016年春节,席治甲前往席某己家中索债未果,先后要得跑路费1000元。
敲诈勒索未遂3.825 万元。
4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朱某乙
2013年4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朱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0.9万元。七天之后朱某乙给席治甲还款1万元;
2014年7月,朱某乙又向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实际借得4.5万元。在约定时间还息时席治甲故意避而不见,至此,朱某乙已偿还席治甲17.19万元。
2015年8月,席治甲将朱某乙带到临泾镇养老院家中进行辱骂、威胁,索要债务,逼迫朱某乙给其出具了一张19万元借条。
2015年5月份,席治甲胁迫朱某乙一同前往屯字镇魏某甲家中索债,在返回途中席治甲辱骂、殴打朱某乙,在朱某乙答应给其偿还1万元后才允许朱某乙离开。
2015年7月,席治甲开车将正在工地干活的朱某乙强行拉至其临泾镇吉福苑小区的家中向其索债,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75个小时。朱某乙被迫答应尽快还钱并为席治甲建房免费提供沙石才放其离开。此后朱某乙按照席治甲要求向其家中拉运沙石5车,价值2000元。
2016年4月,席治甲将朱某乙带到其老家辱骂、威胁向其索债,朱某乙无力偿还便按照席治甲要求将19万元借条更换成46万元。2016年8月,席治甲将朱某乙叫到其老家索债,威胁其更换了一张90万元借条;同年11月份,席治甲向朱某乙索债时,在朱某乙脸上打了一拳。
敲诈勒索既遂12.79万元、未遂90万元。
46.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慕某甲
被害人:李某寅
2014年农历6月9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寅由被告人慕某甲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万元,月息6%,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600元,实际借得5.64万元,慕某甲向席治甲还款4.5万元,李某寅还息2.52万元后无力偿还。2016年4月8日,李某寅父亲李元际给席治甲归还本金4.5万元。
2015年8月,因李某寅未能按时结算利息,席治甲就将慕某甲强行拉上车要其为李某寅还钱,将慕某甲堵在车上不让离开,慕某甲被迫给席治甲1万元后才被允许离开。2016年1月21日,席治甲带领他人将慕某甲拉到李某寅家中索债,因李某寅不在家。席治甲又将慕某甲拉到县城继续索债,在车上对慕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威胁,逼迫慕某甲给席治甲1万元后才离开。
2016年1月22日早晨,席治甲开车拉慕某甲前往李某寅家中,对李某寅进行殴打、辱骂逼其还钱,持续了3个小时后,李某寅请席治甲和慕某甲到屯字街道吃饭,饭后席治甲要求李某寅在屯字街道一旅馆开房,并将李某寅堵在该房间内辱骂逼债,次日7时许李某寅趁上厕所之机逃离,席治甲与慕某甲找寻一天未果。当日下午18时许,席治甲与慕某甲在李某寅之弟李某己飞家附近找到李某己飞,强行将其拉上车带至祁川行政村附近,席治甲对李某己飞进行辱骂、威胁要求李某己飞替李某寅还钱,并对慕某甲进行殴打,当天要债未果。当日晚席治甲、慕某甲来到李某寅家,席治甲翻墙进入李某寅家找寻未果后离开。1月24日,席治甲将慕某甲带到李某寅家索债,未见到李某寅,之后席治甲将慕某甲拉到李某寅母亲高某乙家里逼其替李某寅还债,高某乙言明已分家另过,席治甲就让慕某甲昼夜吃住在高某乙家中,期间席治甲指示被告人席小林每天到高某乙家中为慕某甲送饭并监督,其间席小林还与杨某甲来到高某乙家对其辱骂,逼其还钱。2月5日,李某寅叔父李义平答应年后给席治甲还钱,席治甲、慕某甲等人才离开,慕某甲等人强行住在高某乙家中时间长达13天,严重扰乱了高某乙正常生活。4月8日李义平及李元际给席治甲归还本金4.5万元,席治甲称未付利息仍要向李某寅收取,导致李某寅长期躲债不敢回家。
2017年3月,席治甲找到慕某甲以找不到李某寅为由,以骚扰慕某甲母亲生活经营为由,胁迫慕某甲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
敲诈勒索既遂5.88万元、未遂5万元。
4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张某辰
2014年2月,张某辰向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3万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同年5月,张某辰给席治甲还款3万元,但席治甲提出还有3000元利息未支付。
席治甲到张某辰家中索债,说之前的3000元利息已经涨成1万元,并强行待在张某辰家里,逼迫张某辰给其出具了一张1万元借条,并索要300元跑路费后离开。之后张某辰陆续还利息5000元。2016年,席治甲再次索要债务未果,逼迫张某辰出具了一张6万元借条。
2017年11月份,席治甲带领他人开车将张某辰从屯字镇家中拉至镇原县医院后门,在车上限制张某辰人身自由,强行让张某辰请其吃饭后才让其离开,期间长达3个小时。此后席治甲多次前往张某辰家中索债,在张某辰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辱骂、殴打张某辰,并先后要得路费共计约1000元。
敲诈勒索既遂0.9万元、未遂6万元。
4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刘某壬
2015年8月份,刘某壬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0元,实际借得4.5万元。刘某壬清偿利息4万元后无力偿还债务,席治甲就采取打电话骚扰辱骂的方式索债。
2016年2月份,席治甲要求刘某壬给其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月息10%,刘某壬认为金额太大不愿出具,但又害怕席治甲一直骚扰纠缠,就给其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
2017年8月,席治甲强迫刘某壬为其带工三个月,席治甲把工钱扣除后让刘某壬重新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月息3%,未支付工钱。2018年7月份,席治甲又以刘某壬不接电话、自己索债开车烧油为由强行向刘某壬索要1000元。
敲诈勒索未遂12.6万元。
49.被告人:席治甲、张小龙
被害人:焦某丑
2015年8月17日,焦某庚修建的新农村工程施工方刘某癸因无力垫资施工费,由焦某庚、焦某丑作为担保人,用刘某癸的工程设备质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3500元,实际借得4.65万;8月26日,刘某癸再次以新农村新修的二栋单体楼作质押,由焦某庚、焦某丑作为担保人向席治甲借款11万元,月息15%,被扣除首月利息1.65万元,实际借得9.35万元。焦某庚替刘某癸还了第二个月1.65万元利息。
2015年9月底,新农村工程基本完工时席治甲担心刘某癸躲债,就来到**新农村项目部办公室将焦某丑堵住让其替刘某癸还钱,在席治甲的威逼下焦某丑答应替刘某癸还款,随后被迫出具16万元借条,月息10%,期限一个月。
2015年10月28日晚,席治甲将焦某丑、刘某癸叫到项目部办公室索债,后又电话叫来被告人张小龙为其帮忙。焦某丑提出宽限几天的请求后,席治甲便对焦某丑进行辱骂并抓住焦某丑衣领进行殴打,在墙上推撞后推倒在床上,被在场的焦某寅拉开,焦某丑被迫答应还钱后席治甲、张小龙才离开。次日9时席治甲又将焦某丑堵在项目部办公室索债直到下午16时许,说不还钱他就不离开,焦某丑被迫给席治甲出具了一份“欠席治甲16万元”的证明,约定“11月9日归还,逾期不还用新农村房子抵账”。10月30日席治甲伙同张小龙、王某庚来到项目部,以焦某丑10月28日所写证明未加注利息为由要求焦某丑向王某庚借钱给其清还17.6万元。焦某丑便从王某庚处借款7万元,席治甲要求焦某丑给王某庚出具了一张17.6万元借条,约定11月6日前归还,每逾期一天违约金1万元,席治甲和张小龙为见证人并署名。当日焦某丑从他人处借款10.6万元和王某庚处借得7万元共计17.6万元交给席治甲还清债务。11月5日,焦某丑将借王某庚7万元还清,并在给王某庚的借条上写了此条据作废。
敲诈勒索既遂9.9万元。
50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癸
2016年6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段某癸因工程需要,经段某子介绍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万元,月息7%,被扣除首月利息1.4万元,实际借得18.6万元,至2017年10月,段某癸共付利息18.1万元,2017年12月席治甲叫段某癸算账,本息共计算了30万元,段某癸无力偿还,席治甲便强行要求段某癸从席小林处借钱还债,否则就要去段某癸家砸东西闹事,段某癸无奈便经席治甲介绍向席小林借款30万元归还给席治甲,月息3%,以自家房屋和收割机作质押。之后席小林扬言向法院起诉,威胁段某癸付款2.9万元,强行索取一套邮政银行邮票。
敲诈勒索既遂2.4万元、未遂30万元。
5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任某甲
2016年6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任某甲因购买车辆需要从被告人席治甲处借款6万元,月息10%,期限为半年。半年期限届满任某甲共给席治甲结息3.6万元,未偿还本金。2017年正月任某甲归还本金4万元和1000元利息。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任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七次给席治甲清息共计4.2万元。2018年4月,席治甲将任某甲叫到家中索要债务,清算出任某甲共欠其本息合计14.4万元,任某甲不同意,席治甲就要求立即还款,任某甲无力偿还,席治甲便要求任某甲向席小林借钱还债。4月28日任某甲被迫向席小林借款14万元,约定月息3%,任某甲自己拿出4000元现金共计14.4万元还清席治甲的债务,给席小林支付首月利息4200元。
敲诈勒索既遂6.72万元、未遂14万元。
5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焦某卯
2015年11月,焦某卯给焦某辰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6000元,实际借得5.4万元。
后因焦某辰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席治甲带焦某卯多次到焦某辰在**镇的农资门市要账,先后两次向焦某辰索取“跑路费”1000元,拉走焦某辰的三袋尿素及农具,价值200余元。2016年4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到焦某辰在**街道的门市部以威胁、殴打的方式逼焦某辰还债,焦某辰向陈永忠求情替他向席治甲还款6万元。后焦某辰外出躲债,席治甲多次滋扰逼迫焦某卯替焦某辰还钱,2016年11月份,席治甲在焦某卯家中掐住焦某卯脖子,逼迫其还钱,焦某卯被迫给席治甲还款3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3.6万元。
53.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涛 、白军贤
被害人:鱼某甲、王某辛
2016年8月份,鱼某甲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90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900元,实际借得8100元。鱼某甲先后向席治甲还款1.69万元。2017年4月10日,鱼某甲又向席治甲借款55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600元,实际借得4900元,同年6月15日鱼某甲还款6600元。
2017年年初,鱼某甲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席治甲到鱼某甲家中,通过辱骂、滞留不走的方式索债,鱼某甲被逼变卖家中粮食给席治甲支付利息;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涛到鱼某甲家中,两人对鱼某甲语言威胁两个小时;2017年10月,席治甲先后两次向鱼某甲索债,强行索要200元跑路费,将鱼某甲家中一盆价值80元的石榴花拿走。2018年3月23日,席治甲将鱼某甲叫到家里向其索债,不还钱不让其离开,并重新计算1.34万元债务,逼迫鱼某甲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欠条,月息10%,剩下的400元要求鱼某甲次日归还。之后席治甲多次到鱼某甲家里索债,辱骂、强行滞留不走。2018年3月份席治甲让鱼某甲在城关镇贾堡村干活5天,每天100元工钱未结算。同年5月份,席治甲向鱼某甲索债时,鱼某甲将出嫁女儿留下的两枚民国三年银元拿给席治甲抵债,价值1000元。同年7月份,鱼某甲给席治甲还款1000元。
敲诈勒索既遂1.328万元、未遂1.3万元。
2015年初,鱼某甲通过王某辛担保向被告人白军贤借款2万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1.9万元。鱼某甲给白军贤还款2.7万元。
白军贤在鱼某甲未按时清偿利息时,便向王某辛索债,并威胁王某辛不还钱就要将其车扣押;同年6月份的一天,白军贤将王某辛从临泾街道带至郭宝龙手机店内,通过辱骂、殴打强行索债,并限定十日内还清债务,此后王某辛和鱼某甲凑款2万元交给白军贤。
敲诈勒索既遂8000元。
5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6年10月28日,镇原县**局干部李某癸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10%,约定期限三个月,以陕AQ****丰田凯美瑞轿车作抵押,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后,实际借得1.8万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李某癸共给席治甲清息1.5302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席治甲打电话将李某癸叫到他位于县医院后门的**楼里,给李某癸计算应还本息3.5万元。李某癸害怕席治甲到其单位讨债闹事,便给席治甲写了一张本金为3.5万元的借条,月息5%。之后席治甲给李某癸打电话催债,以到李某癸单位骚扰相威胁。
敲诈勒索未遂3.2302万元。
5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朱某丙
2016年6月13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朱某丙因工程项目资金不足,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万元,月息7%,朱某丙父亲朱某丁和妻子刘某子担保,被扣除首月利息1.4万元,朱某丙实际借款18.6万,朱某丙出具20万元借条。
在朱某丙向席治甲借款后,席治甲联系朱某丙将董某甲砖瓦厂的顶账砖帮忙销售,并称暂时不要钱也,没有约定利息,朱某丙表示同意,2016年8月份,席治甲领着朱某丙到董某甲位于临泾镇**的*厂开了100万块砖,后朱某丙先后销售了86.6万块砖,给席治甲退回了13.4万块砖票。2017年7月份左右,席治甲开始向朱某丙索要砖款,先后三次到朱某丙经营的庆阳市**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索债,每次强行滞留一到两天,并让朱某丙管饭,逼迫朱某丙清偿砖款和20万借款的利息,并称砖款前五个月不计算利息,后五个月计算利息,并按照100万块砖、每块0.26元共26万元结算、月息3%,5个月利息4万元,连同26万砖款共计30万,朱某丙和其理论说砖钱不计算利息,席治甲让朱某丙现场拿26万元就不计算利息,被逼迫无奈,朱某丙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出具了30万元借条。
2017年9月17日,朱某丙妻子刘某子在西峰的**信贷公司贷款5万,和朱某丙及其父母一块找到席治甲准备偿还5万元本金,席治甲拒绝,将5万元以利息名义收取,在朱某丙等人的哀求下,席治甲将利息降为月息2%。2018年农历正月十一日10时许,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同王某壬前往朱某丙家中索债直至当天晚上10时许,期间席治甲威胁朱某丙要么还债、要么以楼抵债,并称要到朱某丙妻子刘某子单位闹事,让刘某子上不成班,席小林配合进行威胁,逼迫朱某丙用**镇步行街的住宅楼抵账,朱某丙、刘某子及朱某丙父母多次恳求无果,姚某甲到场说情未果。后在姚某甲的劝说下,席治甲、席小林和王某壬三人于当天晚上10时离开朱某丙家,到姚某甲家继续向朱某丙逼债,经姚某甲调解,朱某丙同意将刘某子名下镇原县**镇**商住楼**号楼**单元**房屋(面积123.33平方米)以40万元的价格和席治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至次日凌晨3时许,协议签订后席治甲、席小林、王某壬三人才离开。合同签订后不久,朱某丙搬离。2018年3月的一天,席治甲等2人在姚某甲的见证下,让朱某丙找人将转让房屋的钥匙更换拿走。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底,朱某丙给席治甲还款11.9万。
敲诈勒索既遂15.784万元。
56.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赵某丙
2017年9月,**电管所职工赵某丙在赵某丁担保下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4万元,约定月息2000元,赵某丙清息4个月之后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席治甲一直打电话向其催债,并以不还钱就去单位闹事相威胁。2018年4月份,赵某丙向席治甲还钱时,席治甲计算出本息共计2万余元,赵某丙难以偿还,便请席治甲吃饭求情,协商后经席治甲同意,赵某丙向席治甲还款1.5万元,抽回借条。赵某丙先后给席治甲还款共计2.3万元。
敲诈勒索既遂9000元。
二、寻衅滋事18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张某巳
2003年,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张某巳从被告人席治甲处购买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张某巳付给席治甲1500元,欠款3000元,双方约定于当年11月份将欠款还清。
当年后季因张某巳父亲张某午突发重病急需用钱,其未能按期给席治甲还钱。2003年11月6日,席治甲带领鱼某乙向张某巳索债未果,强行索要100元跑路费;2003年12月28日(古历),席治甲带领一名男子到张某巳家中索债,因张某巳无力偿还,席治甲便通过辱骂、威胁等手段让张某巳和其弟弟张某未驾驶农用三轮车到临泾镇张某甲理发店,限制二人离开,直到次日,席治甲叫来了一名男子并强行要求张某巳向该男子借款3000元用于归还债务,经张某巳求情后席治甲同意并要求张某巳向该男子借款2000元给其还债,但仍然强行扣留张某巳的农用三轮车(价值4500元),并提出让张某巳将下欠的1000元债务还清再将车开走;2004年古历1月中旬的一天,席治甲带领上次一起的那个男子到张某巳家里索债时殴打、辱骂张某巳,强行拿走20斤黄花菜(价值160元)。2004年1月下旬(古历)的一天,席治甲带领上次一起那个男子又到张某巳家里索债,威胁张某巳不还钱他就将三轮车以3500元出售。之后席治甲再未向张某巳索债,被扣留的农用三轮车亦未归还张某巳。
2.被告人:白军贤
被害人:谢某甲
2006年7月份,谢某甲向被告人白军贤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一辆,付款2400元,下欠2000元。2006年8月份,谢某甲因事故去世,未能及时还款。2007年3月份,白军贤带领一名男子去谢某甲家索债,其家人无钱还债,白军贤就强行将当时出售给谢某甲的摩托车推走。
3.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慕某庚
慕某庚因向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借款未能归还,席治甲和席小林便多次到慕某庚家中强行将慕某庚带走索债。2012年腊月的一天,席小林开车堵住慕某庚家大门口,将慕某庚堵在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威胁,逼迫其还债,慕某庚被逼无奈只好以外出找钱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但席治甲、席小林仍然经常前往慕某庚家中向其家人骚扰索债。
4.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郭宝龙、席小林
被害人:黄某甲
2011年6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黄某甲因资金困难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9000元。
黄某甲在清还2个月利息20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利息,2011年10月,席治甲将黄某甲叫至其妻子张某甲的理发店索债,对其言语威胁并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经黄某甲哀求席治甲才将其放走,后黄某甲外出务工躲债。2011年12月,席治甲伙同被告人白军贤、郭宝龙到黄某甲家中,言语威胁黄某甲父亲黄某乙 ,逼其替黄某甲还债,索要本息2.1万元,黄某乙 向其求情,席治甲给其减至2万元,黄某乙答应还钱后,席治甲等人才离开。过了十几天,席治甲再次到黄某甲家中索债,家里只有黄某甲的母亲张某申一人,席治甲言语威胁让其赶紧还钱,经张某申求情并答应赶紧还钱后席治甲才离开。后黄某乙给席治甲还款1.8万元。2013年2月,席治甲为索要剩余2000元债务,在临泾镇街道的白军贤幼儿园院内将黄某甲头打破,黄某甲要求报警,经白军贤调解,席治甲给黄某甲赔偿7000元医药费后将此事了结。事后被告人席小林电话威胁要将黄某甲两刀捅死。
5.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张某酉
2012年12月22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张某酉为**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邓某乙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10%,席治甲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实际借得9000元,邓某乙向席治甲偿还3.7万元利息后再无力偿还高额债务,便外出务工躲债。2016年1月11日担保人张某酉向席治甲还款1万元现金。2014年8月5日,邓某乙在刘某丑的担保下向席治甲借款5000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500元,实际借得4500元,邓某乙向席治甲还款1.45万元。
2015年初,席治甲找不到邓某乙,便先后二十余次逼迫担保人张某酉偿还邓某乙债务。2016年1月10日,席治甲在临泾街道找到正在出车的张某酉后,上到张某酉出租车上向其索债,纠缠不走,张某酉被逼无奈答应还钱。次日张某酉向席治甲支付1万元。
6.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
被害人:李某子
2012年12月,被告人席治甲在临泾敬老院组织赌博,参赌人李某子向席治甲借款1万元,月息20%,被扣除了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8000元,之后席治甲连本带息给李某子算了2.7万元并让李某子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子因躲债外出务工,席治甲给其打电话以不还钱就去家里拉东西、骚扰其家里人相威胁,李某子给席治甲还款1.5万元。
2012年农历十月,被告人白军贤带领田某丙前往李某子家中索债,白军贤持一根白纸包裹的棍棒将李某子堵住并进行辱骂、威胁,李某子之妻张某戌害怕白军贤殴打李某子便借来1万元交给白军贤。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席治甲来到李某子母亲秦某子家中索要李某子所欠债务,因李某子已外出躲债,席治甲辱骂秦某子并抓住其衣领,将秦某子从炕上拉倒在地上,并扬言见到李某子后要将其杀了。之后席治甲两次单独或带领他人前往秦某子家中采用辱骂、威胁手段索要债务。
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包某乙
2013年席治甲强行向债务人焦某庚工地供料,供料期间焦某壬发现席治甲所供沙石料杂质大、质量差,不能正常使用,焦某壬便让包某乙供应部分沙料,被席治甲发现后开车堵住工地大门不让包某乙供沙车辆出入,辱骂、威胁焦某庚、包某乙等人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扬言如果包某乙再给工地供沙子,就要弄死他。迫于威胁,包某乙仅拉运4车沙石后停止供应。当年年底焦某庚向席治甲结算材料费用时席治甲认为焦某庚私自让他人供料,强行将包某乙4车111方价值8880元的材料款结走,放话让包某乙和他结账,每方要抽取10元钱,2015年5月9日,包某乙持供沙票据来找焦某庚结账,焦某庚已将该笔费用结算给席治甲,包某乙不愿找席治甲结算,焦某庚无奈便给包某乙出具了一张8880元欠条。
8.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席某庚
2013年2月,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席某庚因经营**厂资金周转不足,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15%。席某庚按期清还了前两次本息。第三次借款1万元后,席某庚按月清还了三个月利息,后因**厂经营不善倒闭,席某庚到庆阳市西峰区务工,期间席治甲每到清息时间便打电话向其索债。2014年1月份的一天,席治甲带领一名男子在**厂找到席某庚向其索债,不让席某庚离开,并逼迫其打电话借钱还债,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三小时左右,后席某庚承诺将其**厂设备变卖后还债,席治甲和该男子才离开。之后,席治甲又找到席某庚父亲席仁海索债,席某庚被迫于2014年3月21日在临泾信用社贷款2.6万元还清了席治甲债务,先后共计还款5万元。
9.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丑
2013年段某丑欠被告人席小林1000元,2014年席小林给段某丑连本带息算了3000元,段某丑给席小林出具了一张3000元的借条。2015年1月16号,席小林让段某丑连本带息归还一万多元,段某丑拒不同意。
2015年1月25日中午,席小林几次电话叫段某丑(已判刑)去他家还钱,并在电话上辱骂,接电话后,段某丑便来到席小林家中,席小林开始辱骂,辱骂过程中站起来朝段某丑的裆部踢了一脚,左跨部踢了一脚。段某丑让席小林好好说,席小林继续辱骂,并在段某丑的嘴上打了一拳。后席小林从桌子上拿起一把锤子朝段某丑头部击打,被段某丑挡住,接着席小林又将锤子横向抡起朝段某丑后背打了一下,声称要把段某丑弄死。此时,段某丑开始还击,用左手将席小林的头搂住,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准备用来防身的刀子在席小林左腹部戳了一刀。席小林妻子任某乙看见席小林负伤,朝段某丑左太阳穴部位打了一拳,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席治甲。席治甲到场后朝段某丑嘴上打了一拳。后段某丑和席治甲等人将席小林送往镇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0.被告人:段海涛
被害人:慕某乙、杜某甲
2014年10月,慕某乙通过芦某甲担保向被告人段海涛借款3万元,月息5%,被扣除首月利息1500元,实际借得2.85万元。慕某乙妻子杜某甲给段海涛偿还利息6500元。2016年春节后,段海涛带芦某甲到屯字镇慕某乙施工地点索债,欲扣押慕某乙铲车遭到拒绝后便对其进行殴打。段海涛先后二十多次到慕某乙妻子杜某甲在临泾街道经营的化妆品店内,以扣押铲车、让杜某甲陪睡相威胁。2017年8月,段海涛再次到杜某甲化妆品门市,欲抬门强行进入,杜某甲恐惧之下称要报警,段海涛才离开。
1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范等珏
被害人:崇某甲、马某丁
2014年,镇原县**镇居民马某丁因欠范某戊工程款,范某戊欠曹某甲借款,曹某甲欠席治甲借款,经席某辛协调后拨转为马某丁欠席治甲145万元,后又通过席某辛转借席治甲50万元,同年马某丁、崇某甲合伙开发**镇**楼盘二期,因资金紧张通过席某辛向席治甲借款100万元,月利率2%,被扣除首月利息2万元,实际借得98万元,崇某甲后因给镇原县国土局缴纳保证金需要,又向席治甲借款22万元,月利息3%。
2017年6月13日晚8时,被告人席治甲带领被告人席小林、范等珏等六人驾车到**楼盘二期施工现场索债,席治甲指使席小林用车辆堵住工地大门,不允许两辆满载商砼车辆进入工地,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席治甲强行提出用楼房抵押之前债务的要求,崇某甲、马某丁不同意,直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崇某甲、马某丁被迫同意席治甲的要求,席治甲才将堵门车辆挪开。在此期间,施工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工地,造成工地直接经济损失7500余元。崇某甲、马贵元按照席治甲要求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产权在马某丁名下的**一期6套房产证、产权在崇某甲名下的**二期4#楼三、四、五单元共30套住宅抵押向席治甲(乙方),借款约360万元,每月清息,同时约定崇某甲、马某丁每销售一套房子,给付席治甲10万元解封一套房子,直至还清本息;泰豪一期每还20万元归还一本房产证,2017年底保证140万元,从2018年2月起每两个月还40万元,下剩款于2018年底还清。2017年6月14日6时许,席治甲和崇某甲、马某丁到席某辛镇原县城家中,席治甲计算债务本息,要求崇某甲、马某丁重新更换借条,崇某甲、马某丁不同意席治甲计算的债务本息结果,席治甲辱骂三人,至8时许,席某辛要求上班,席治甲不让席某辛离开,并用拳头殴打席某辛,继续向三人索要债务。马某丁、崇某甲和席某辛被迫按照席治甲要求,出具四张金额分别为100万元、43万元、48.75万元、190万元的借款条据,条据的借款数额、出具时间均按照席治甲要求书写,其中100万元、190万元为本金,43万元、48.75万元均为利息。
1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苏某甲
2014年张某亥负责**镇**村道路硬化建设项目,苏某甲承包了其中的混凝土浇筑工程。张某亥租用席治甲老宅隔壁集体土地为料场,施工结束后,席治甲以施工方没有将料场与自家老宅地面平整为由胡搅蛮缠,2014年9月将未拉走的工程设备及铲车挡了20多天无法运出;2014年10月将两车设备扣了6个小时才放行,铲车仍然扣留了一个多月。经多方协商未果,张某亥按照席治甲要求拉土将席治甲老宅及料场填平,苏某甲才将被扣留长达50天的铲车开回,损失2.5万元左右。
1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许某乙
2014年5月10日,许某乙(已故生前系**中学教师)为其学生仇某甲担保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6万元,月息为10%,期限3个月,约定按月结息,如逾期不还由保证人许某乙归还债务。
2015年8月份,仇某甲未按期还款并失去联系,同年9月21日,席治甲找到许某乙一起寻找仇某甲,两人来到镇原县城仇某甲母亲脱某甲诊所,未找到仇某甲和脱某甲。许某乙便给脱某甲打电话说明席治甲和自己要找寻仇某甲,并请求脱某甲尽快联系仇某甲处理债务,通话中许某乙流露出情绪低落、声音颤抖,并表明自己被逼无奈。同年9月18日至21日,许某乙先后多次给仇某甲发短信称:“你给老席(席治甲)回电话或者回信息”、“我都快被逼疯了”、“到期不还事就大了”、“我为啥来受这些气”、“你把我逼死呀吗”等。同年9月23日凌晨,许某乙写下遗书后在其老庄自缢死亡。许某乙生前遗书中写到:“人求我,我必应,借钱、担保贷款都弄,但去年为仇某甲(医院仇某乙儿子)担保的6万元钱出事了,后面的2万元与我无关!月息0.1元*6万=6000,前天老席(席治甲)叫我联系他,他常接不通,估计不会还,但我给人家担保了的,要我还的,不是钱的问题……人丢大了呀!”。
14.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赵某戊、赵某己
2015年7月份,赵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0元,月息15%,被扣除利息300元,实际借得1700元。赵某己清偿了两个月利息之后再未还钱。2016年初,席治甲多次去赵某己家里要钱,每次索要300元或500元不等的“跑路费”。2016年11月一天晚上8点多,席治甲将赵某己的父亲赵某戊用车强行拉至一悬崖边威胁还钱,说:“你个老怂,你找不哈钱,看我能一脚把你从崖里蹬下去吗,大不了钱我不要了”。赵某戊再三恳求才被放回家中。
15.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涛、李胜辉、赵创家
被害人:范等珏
2016年7月,范等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段海涛借款5万元,月息5%,被扣除利息2500元,实际借得4.75万元,后范等珏偿还二个月利息5000元。
2016年9月,段海涛前往范等珏门市部向范等珏妻子脱某乙索要债务,以辱骂、留宿相威胁,索要700元后离开。之后段海涛多次以同样方式向脱某乙共索取3000元,在其中一次索债过程中,段海涛将脱某乙摔伤。同年11月,段海涛两次前往范等珏门市部索债时将店内火炉、灯泡、插板等物品拿走,价值1400余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段海涛请求被告人席治甲帮忙向范等珏索债,席治甲指使被告人李胜辉、赵创家二人随段海涛前往镇原县临泾街道范等珏门市部索债,将范等珏堵住带进其店内,李胜辉、赵创家将门反锁,不让范等珏离开,以拿走商品相要挟,逼迫范等珏还债。范等珏被逼无奈,按照段海涛要求写了一张6万元欠条。事后段海涛宴请席治甲、赵创家、李胜辉吃饭以表达谢意,并给李胜辉和赵创家每人付200元报酬。
16.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涛、白军贤、郭宝龙
被害人:李某丑
2016年10月,路某丁通过李某丑担保向被告人段海涛借款4万元,月息5%,被扣除利息4000元,实际借得3.6万元。
2016年,段海涛伙同被告人白军贤、郭宝龙到李某丑家中索债,对李某丑进行殴打,后又将李某丑带至自己家中继续索债,途中段海涛再次对李某丑进行殴打,后李某丑头疼、听力下降,段海涛见状带人离开。次日李某丑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耳膜穿孔。数日后,段海涛伙同被告人席治甲、白军贤、郭宝龙等人来到李某丑家,威胁李某丑私下处理,李某丑要求段海涛先给其看病,段海涛不同意后带人离开。几天后,段海涛又伙同白军贤、郭宝龙上门索债并要求其私下处理殴打李某丑的事。2017年4月李某丑将所欠债务还清。
17.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寅
2017年12月25日,段某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23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300元,实际借得2万元,段某寅共计偿还利息7300元。
18.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李胜辉
被害人:文某甲、郑某乙
2017年1月21日,文某甲承建郑某乙开发的镇原县**小区工程时资金困难便经贾某丁介绍郑某乙担保,用郑某乙给文某甲抵顶工程款的**小区2号楼一单元、三单元45套房产作抵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万元,月利息7% ,被扣除首月利息50万元,实际借得150万元。2017年5月27日,文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席治甲提出要给文某甲借款800万元,月息7%,含首次借出的200万元及利息,并提出让文某甲以**小区44套房子及1、2层2557平方米商铺作抵押,如不能按期还款,就将商铺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抵债,文某甲同意并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之后席治甲向郑某乙账户分别转账105万元、19万元,支付现金5万元,合计转款129万元。但席治甲并未足额支付约定的800万元借款,却按照800万元借款计算利息。
2017年4月至5月27日,席治甲多次伙同被告人席小林、李胜辉前往镇原县**工地向文某甲索债,辱骂、胁迫文某甲,强行要求承包**小区2号楼的内粉、门窗、电梯安装等工程,文某甲不同意。6月份,席治甲继续带领席小林、李胜辉等人多次在科教苑工地闹事,辱骂工人,并指使席小林强行关掉工地电源,不让工人通电施工,停工长达5小时。其中一次席治甲派人将配电箱焊死不让施工,工人黄勇劝阻时,遭到席治甲的殴打,致使停工7天,造成人工费损失约7万元,工程设备租赁费约14万元,共计21万元。2017年10月,席治甲再次采用停电方式索债,导致工地提前15天停工。今年3月施工期开始仍不敢按期正常开工,导致工期停止55天。2017年11月1日,席治甲在内粉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向郑某乙、文某甲索要工程款,多次组织工人在**工地阻挡施工,其中席治甲带领十余人在**项目部围堵闹事持续4天;带领工人到郑选民家堵门,自己进入郑选民家中索债。之后文某甲和郑某乙陆续三次(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10万元、第三次26万元)共结给席治甲46万元。
三、强迫劳动6起
1.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李某癸
2012年,李某癸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首月利息15%,此后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4500元,实际借得25500元。2014年3月,李某癸再次向席治甲借款2万元,实际借得14750元,以前次相同利息计算。李某癸一直清息至2018年6月份,还欠席治甲11万元。
席治甲每次向李某癸索债时,都会以“不还钱,就拆家”“我把你血放了哩”等语言进行威胁、辱骂。2018年6月份,席治甲又以不干活就还钱相威胁,强迫李某癸去镇原县**工地无偿给他干活6天。
2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赵某己
2015年7月,赵某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0元,月息15%,被扣除利息300元,实际借得1700元。赵某己清偿两个月利息之后再未偿还。
2016年11月,席治甲将赵某己的父亲赵某戊用车强行拉至一悬崖边威胁还钱。2017年7月份,席治甲又以“不干活,就立马还钱”相威胁,强迫赵某己到镇原**工地干活,赵某己叫了一个小工和他父亲赵某戊三人干了一个月,期间席治甲只付了1800元生活费,剩余5430元工钱未支付。
3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刘某壬
2015年8月,刘某壬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5000元,实际借得4.5万元。之后刘某壬给席治甲还利息4万多元。2016年2月份,席治甲强行要求刘某壬给他出具了一张15万元借条。
2017年8月,刘某壬在西峰工地干活,席治甲电话通知其返回镇原给他干活,刘某壬不愿意,席治甲以不干活就还钱相威胁,强迫刘某壬带工人给他在镇原县城科**地搞内粉工程三个月,应得报酬66090元,席治甲仅将刘某壬将之前的15万元借条换成13万元借条,再未支付其余报酬。
4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段某寅
2017年12月,段某寅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23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300元,实际借得2万元。
2018年6月份,席治甲采用电话辱骂等方式,强迫段某寅在科教苑干活5天,应支付1000元工钱,席治甲未支付。
5.被告人:席治甲、段海涛
被害人:慕某乙
2015年4月,被告人席治甲以不干活就还钱和杀害慕某乙家人、让其儿子念不成书等相威胁,强迫慕某乙用铲车给其家里填埋老庄地基两次共四天,铲车烧油6800元,挖地基按市场价一天3500元计算,产生工费14000元,席治甲未支付。2016年6月,席治甲以同样方式强迫慕某乙给其挖地基一天,承诺给其抵债1000元,实际并未抵债。2016年11月,席治甲以扣押慕某乙铲车相威胁,强迫慕某乙用铲车在户某甲煤场装煤一天,期间,不让慕某乙吃饭休息,费用5000元未支付。
2016年1月,段海涛以扣押慕某乙铲车相威胁,强迫慕某乙给他门前修公路1公里,还给他干零活4天。当时段海涛口头答应给慕某乙顶账,但在慕某乙完工之后,段海涛借机离开,之后不提抵债之事。按照当年修路市场价,每公里造价2万元,4天零活共计1.4万元。
6. 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张某辰
2014年2月,张某辰向席治甲借款3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同年5月,张某辰给席治甲还款3万元,但席治甲提出还有3000元利息未支付。2016年席治甲再次索要债务未果,逼迫张某辰写了一张6万元借条。
2017年8月,席治甲以不干活就还钱相威胁,强迫张某辰在镇原县科教苑工地干了40多天的活,应付劳动报酬12505元,席治甲未向其支付。
四、强迫交易3起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张甲某、张乙某
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25日,张乙某先后共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54.2万元,被扣除利息0.7万元,实际借得53.5万元。后张甲某(张乙某之父)向席治甲出具60万元的借条,月息4%,按月还本付息。2018年2月,张甲某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按照席治甲安排,张甲某先后三次向席小林借款22万元,月息均为5%,用于偿还席治甲借款利息及席小林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5月21日,张甲某欠席小林本息14万元。2017年1月28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张甲某、张乙某因资金紧张,先后4次从豆某乙(席治甲舅母)处共计借款28万元,月息3%,截止2018年6月底,尚欠豆某乙16.48万元。2018年5月,席治甲找到张甲某,催其10日之内还钱,期间豆某乙丈夫贾某丁也向张甲某索要债务。张甲某无力偿还高额债务,席治甲便要求张甲某向席小林借款,以其位于镇原县**街**号**幢**号**层**室155.29平方米、**幢**号**层**室54.45平方米的商铺作为抵押,将席治甲、豆某乙的借款及张甲某的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张甲某不同意,后在席治甲、贾某丁频繁催债及债务压力之下,张甲某被迫同意。2018年6月21日,张甲某按照席治甲要求找席小林借钱,双方商定以商铺抵押借款400万元,张甲某让儿媳尤某某负责协助席小林到银行办理偿还贷款的手续,席小林从席治甲账户给张甲某的农业银行卡分两笔转款共计74万元,在还清张甲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657574.32元后,当场将张甲某在银行抵押的商铺房产证拿走,后来又说张甲某的商铺陈旧,最多值280万,让张甲某将商铺卖给他,他可以一次性代张甲某归还席治甲和豆某乙的借款,张甲某不同意,席小林便以要求张甲某立即归还此前银行的钱相要挟,在张甲某无钱归还的情况之下,席小林就趁机让张甲某先签一份买卖协议,并说实质还是抵押,如果张甲某两年之后将钱还清,买卖协议就作废。席小林以其母亲贾某己的名义和张甲某先签订了一份50.33万元的商铺买卖协议,称交易金额低点可以少缴些税,张甲某被迫同意席小林的条件。后张甲某和席小林缴税时,因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需作课税评估报告,席小林便联系庆阳新博文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评估价格为71.72万元的房地产课税估价报告,张甲某和席小林重新签订一份70万元的商铺买卖协议,缴纳了契税。2018年6月27日,席小林找到张甲某让其将商铺过户,张甲某及其家人不同意,席小林以当场还款威胁,被逼无奈之下,张甲某按照席小林的要求,配合席小林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6月28日张甲某及其妻子席某庚同席小林到镇原县政务大厅签字,同意将商铺过户至席小林之母贾某己、席治甲之子席某辛名下(后因故未能成功办理过户)。同日,席小林以其母贾某己名义开立账户(xxxx)并存入100万元现金。2018年6月30日,席小林通过此新开立的账户给张甲某转款80万元,当场将其中的60万转入席治甲账户,同日又将60万转回贾某己名下新开立的账户,其余20万席小林当场提现拿走。2018年7月3日席小林通过贾某己新开立的账户给张甲某账户转账36万元,同日将这36万元转入席小林实际控制的秦某丑名下账户(xxxx3)。2018年7月4日席小林通过贾某己新开立的账户给张甲某账户转账20万元,同日这2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取,扣除手续费4000元后,其余19.6万元交给张甲某儿媳尤某某。经张甲某和席小林双方清算账务,连同席治甲、豆某乙的债务及相关支出在内,席小林共计支付210万元,另按照席小林的要求,张甲某又从席小林处将商铺租回,年付租金70万元,共计28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协议,注明张甲某将上述两间商铺以280万元价格出售给贾某己,协议时间按照席小林的要求写在2018年6月20日。接着席小林又同张甲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两套商铺以每年7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张甲某。2018年9月24日,经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张甲某上述两间商铺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571.4157万元。
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文某甲
2017年6月,被告人席治甲强行要求承包镇原县**工程的内粉工程。当时工程承建商文某甲已将内粉工程以每平方米12元的价格承包给刘某寅,且刘某寅和工人已入住工地准备施工。因席治甲多次阻挡,文某甲被逼无奈,和刘某寅终止合同,并向刘某寅工程队赔偿损失6万元,将内粉工程以每平方米13.5元的价格承包给席治甲,整个内粉工程款比之前刘某寅承包价格高出10万元,双方口头达成承包协议价72万元。2017年11月29日,文某甲给席治甲支付内粉人工费41万元,后郑选民给席治甲支付5万元。
3.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马某丁
2016年后季,被告人席治甲提出向马某丁开发的太平镇**小区供煤,马某丁不同意,席治甲以索要借款要挟,马某丁被逼同意。2016年10月至12月底期间,席治甲先后向太**苑小区供煤264.89吨,价值118693元。其间,马某丁发现席治甲所供燃煤质量差,便向席治甲提出停止供应,席治甲开车前往**,堵住该小区大门,谩骂、滋事,马某丁被迫继续接受席治甲供煤,其中席治甲供应的4车约110吨燃煤质量差,无法使用。
五、诈骗2起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段某卯
2016年6月17日,镇原县**局职工段某卯因在老家修房需要,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3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3000元,实际借得2.7万元。后段某卯每月给席治甲还息3000元,到2018年4月,共计向席治甲还款6.3万元,后无力偿还,2018年7月,席治甲向段某卯催债,提出再让其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4万元,段某卯因无力支付,提出暂缓一段时间,席治甲便介绍段某卯从席小林处借款4万元,月息3%,当日段某卯将其中的3.8万元给了席治甲。
诈骗既遂3.6万元、未遂3.8万元。
2.被告人:席治甲
被害人:王某癸
2016年4月,王某癸让其朋友谢某乙出面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谢某乙将所借款项交由王某癸使用。
王某癸先后通过谢某乙给席治甲清还利息3.8万元。谢某乙于2018年2月13日给席治甲归还本金2万元。2018年7月2日,席治甲带其妻子张某甲逼迫谢某乙将其带到王某癸家中,以差一个月利息2000元为由,又给王某癸罚息至3600元,并扬言不还钱就住在王某癸家中不走,被逼无奈,王某癸给席治甲还款3600元。
诈骗既遂4.36万元。
1.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文某甲、郑某乙
2017年1月21日,文某甲承建郑某乙开发的镇原县**工程时无力垫资便经郑某乙担保,用郑某乙给文某甲抵顶工程款的**2号楼一单元、三单元44套房产抵押,向被告人席治甲借款200万元,月利息7% ,被扣除利息50万元,实际借得150万元,后席治甲到镇原县房管局将40套房产备案,不准文某甲出售。2017年5月27日,文某甲再次向席治甲借款,席治甲提出要给文某甲借款800万元(包括已借的200万元),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文某甲以**小区44套房子及2500多平方米商铺抵押,合同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入方解散、破产,席治甲有权售卖抵押的房屋财产,合同上还注明已付文某甲532万元,下剩268万元转留出借方账户工地用款随用随支。之后席治甲向郑某乙账户分别转账105万元、19万元,给文某甲现金4万元,合计转款129万元。累计实际借款278万元。2017年11月19日席治甲以马上还款为要挟,胁迫郑某乙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将2557.41平方米的商铺以单价3000元出售给席治甲。2017年11月27日,席治甲等人限制文某甲人身自由向其索债,文某甲遂按照席治甲的要求写了一份585万元的借条。2018年1月文某甲出售房屋时发现抵押借款的40套房子被席治甲备案,遂于2018年1月25日将席治甲起诉到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席治甲提出和解处理,将借款金额降低到450万元,并将债权转移给被告人席小林。2018年4月22日,席小林与文某甲又签订了借款450万元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继续以44套房产及2500平米的商铺作抵押。庆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席治甲借合同之名,骗取文某甲抵押房屋的大部分备案登记后,未按合同履行给付借款,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驳回起诉,将涉案线索移交庆阳市公安局。
合同诈骗未遂172万元。
七、非法拘禁
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
被害人:崇某甲、马某丁
2017年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席治甲前往镇原县**小区崇某甲家中向其索债,后又电话指使被告人席小林将马某丁带至崇某甲家中,席治甲、席小林对二人多次辱骂、殴打,不允许吃饭、喝水、睡觉,限制二人人身自由,至次日下午14时许,席治甲逼迫崇某甲、马某丁二人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后,才让崇某甲、马某丁离开,非法拘禁二人时间长达30小时。
八、虚假诉讼
被告人:白军贤、李某甲
被害人:吴某甲
2014年3月份,**中学教师吴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甲担保向被告人白军贤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同年8月份,吴某甲再次通过李某甲担保向白军贤借款2万元,月息10%,被扣除利息2000元,实际借得1.8万元;2015年6月15日吴某甲又通过李某甲担保向白军贤处借款1.5万元,白军贤计算本息后要求吴某甲写了一张11.5万元的借条,李某甲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时又签定了一份以吴某甲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质押物的借款协议。吴某甲先后给白军贤还款5.5万元。
2015年10月20日,白军贤以借贷纠纷为由将吴某甲和李某甲起诉至镇原县人民法院,在孟坝法庭工作人员向李某甲调查时,白军贤指使李某甲提供虚假证言,二人串通后均向法庭工作人员陈述11.5万元借款是吴某甲一次性借得,后白军贤认为吴某甲涉嫌诈骗于同年11月5日申请撤诉。2016年9月11日,白军贤再次向镇原县人民法院起诉吴某甲和李某甲,孟坝法庭工作人员于9月21日向李某甲调查了解时,李某甲再次称白军贤一次性借给吴某甲11.5万元现金,同年11月1日孟坝法庭开庭审理,白军贤和李某甲出庭,白军贤当庭变更诉讼要求,要求吴某甲偿还本金8万元,其余借款本金放弃,同时不要求李某甲承担保证责任。孟坝法庭开庭后判决吴某甲清偿白军贤借款8万元。
九、赌博
被告人:席小林
2011年前后,被告人席小林组织陈某甲、陈某丙、贺某甲等人先后在陈某丙、席小林、贺某甲家、西峰某宾馆等地多次以推饼子、挖坑等方式进行赌博,席小林抽头渔利6万多元。
其中:在陈某丙家赌博一次。陈某甲、张戊某、贺某甲和张丙某等人以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下注20元至200元不等,200元封顶。席小林按“十拉一”,即每100元抽10元的方式抽头,当晚席小林抽头渔利2万元左右。
在席小林家赌博两次。第一次参赌人是陈某丙、陈某甲、张丁某,三人以用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约定赌注是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有人打三档赢了,席小林就抽头100元,当晚席小林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第二次参赌人是段某己、张戊某、张丙某和西峰几个人,用麻将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席小林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在贺某甲家赌博一次。参赌人为贺某甲、陈某甲、白军贤、贺红思、段某己和张戊某等人,以麻将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时白军贤用点钞劵记账,贺某甲和白军贤轮流抽头,后白军贤将记账和抽头情况向席小林汇报,当晚抽头渔利4000元左右。
在西峰某宾馆组织赌博两次。第一次参赌人是陈某丙、陈某甲、张丁某,三人以用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席小林抽头1万元左右。第二次参赌人是陈某丙、陈某甲、张戊某,三人以用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席小林抽头1万元左右。
破案后,公安机关共扣押、冻结资金1785.458925万元,其中从贾某己等六人处共扣押涉案资金1146.548051万元;扣押白军贤定期存款35万元、国债80万元;冻结席治甲工行账户资金44.940874万元和信用社股金478.97万元(共计523.910874万元)。查封席治甲房产11处,席小林房产1处。查封并扣押席治甲、席小林、白军贤处借条73张,席治甲处房产证5本,各类合同、协议12份。
综上,被告人席治甲参与作案84起,其中敲诈勒索55起、寻衅滋事16起、强迫劳动6起、强迫交易3起、诈骗2起、合同诈骗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席小林参与作案31起,其中敲诈勒索21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1起、合同诈骗1起、诈骗1起、赌博1起;被告人白军贤参与作案14起,其中敲诈勒索9起、寻衅滋事4起、虚假诉讼1起;被告人李胜辉参与作案6起,其中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段海涛参与作案5起,其中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强迫劳动1起;被告人郭宝龙参与作案4起,其中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赵创家参与作案4起,其中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张小龙参与敲诈勒索3起;被告人范等珏参与作案3起,其中敲诈勒索2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慕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起;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虚假诉讼1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两辆、手机四部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收条、抵押协议、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住宿登记记录、转账交易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段某丙、鱼某乙、刘某乙、席某辛、秦某丑等人证言;
4被害人段某甲、张某巳、范某甲等人陈述;
5被告人席治甲、席小林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议价笔录等;
7检查、辨认、搜查、查封等笔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治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高利贷,在发放高利贷时扣除“砍头息”,并故意隐瞒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计算利息的事实,多次更换借条不断增加本息金额,使得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独、伙同或者指挥他人非法讨债,采取暴力、“软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挟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单独或纠集他人多次随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转让资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索取债务,纠集组织成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治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席治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席治甲数罪并罚。
被告人席小林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非法发放高利贷,单独或者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采取暴力、“软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挟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参与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按照席治甲安排,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小林于2016年10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军贤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非法发放高利贷,单独、伙同他人或者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威胁、恐吓、要挟他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白军贤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胜辉作为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李胜辉数罪并罚。
被告人段海涛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按照席治甲安排,参与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非法发放高利贷,单独、伙同他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段海涛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宝龙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非法发放高利贷,单独、伙同他人或按照席治甲、白军贤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郭宝龙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创家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赵创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范等珏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范等珏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小龙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按照席治甲安排,积极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018年9月27日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张小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慕某甲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积极或被胁迫参与非法讨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甲在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白军贤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供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以上十一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 军 范红杰 李 宇
王晨红 路永刚
附:
1.被告人席治甲现被羁押于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席小林现被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军贤、李胜辉、张小龙、慕某甲现被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段海涛、赵创家现被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郭宝龙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526893****;
范等珏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388417****;
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原址,联系电话:1502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册,共计壹万叁仟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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