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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席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4********,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工业园区**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席某某在砀山县**村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6日,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走访时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806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专家组讨论,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席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席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主动投案。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席某某在其家院内种植罂粟806株的事实。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种植罂粟806株。

    4.由砀山县农业农林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证实经专家组讨论,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席某某在其家院内种植罂粟共计806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工业园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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