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该公司以生产扩大经营为由,公司法人刘某某伙同郑某甲(上网在逃)雇佣郑某乙(上网在逃)为操盘手,郑某甲又组织业务人员向受害人宣传公司情况,并带领受害人到其公司参观,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签订合作协议,现公安晋源分局已经接待报案人员1400余人,投资合同金额约4亿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席某某是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其多次来往接送、接待投资群众,向投资客户介绍某某公司情况,签订合作协议,参与某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获得提成。截至目前,席某某已接待投资群众30人,协议涉案金额1053746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合作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山西某某工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安排,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以承诺到期退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宪正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2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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