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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1989****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1306821989********,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号,现居住河北省定州市******号,无业20178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晋源分局依法上网追逃。201978日来公安晋源分局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该公司以生产扩大经营为由,公司法人刘某某伙同郑某甲(上网在逃)雇佣郑某乙(上网在逃)为操盘手,郑某甲又组织业务人员向受害人宣传公司情况,并带领受害人到其公司参观,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签订合作协议,现公安晋源分局已经接待报案人员1400余人,投资合同金额约4亿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席某某是山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其多次来往接送、接待投资群众,向投资客户介绍某某公司情况,签订合作协议,参与某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获得提成。截至目前,席某某已接待投资群众30人,协议涉案金额1053746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合作协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山西某某工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安排,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以承诺到期退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宪正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2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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