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9月2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席某某驾驶号牌为豫******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腾冲出发运送3名缅甸籍人员准备前往河南省。9月10日14时31分,行至龙陵县腊勐镇时因红旗桥检查严格便在腊勐村南边寨小组路边(腊碧线1公里处)停留,因形迹可疑被腊勐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3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缅甸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运送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陈秀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在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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