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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8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席某某在镇原县城关镇东关行政村贾堡安置房项目工地拉砖倒车时,把工地的钢架撞倒砸伤自己的右脚,2016年6月15日至8月10日期间,席某某三次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90421.57元。事发后,被告人席某某与该工地达成协议解决,该工地垫付被告人席某某所有住院费用90421.57元并赔偿后期治疗费用6万元(含住院期间工地给被告人席某某的1万元生活费)。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出院后隐瞒自己右脚外伤是在贾堡安置房工地造成的事实,虚构自己右脚外伤是修建自家房屋时造成,在镇原县临泾镇卫生院医保办进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31279.99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席某某又因上述伤情在镇原县临泾镇卫生院医保办进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两次,分别报销6398.46元和18775.73元。被告人席某某在其住院费、住院生活费及后期治疗费被第三方责任人已经赔付的情况下,利用报销资料向医疗报销等部门申请报销费用总计70506.48元,其中基本医疗报销56454.18元,大病保险报销12052.3元,民政临时救助20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席某某主动到案并上缴骗取的医疗报销资金7050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单笔转账交易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右脚外伤受伤经过,隐瞒其治疗费用已被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事实,骗取医疗报销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联系电话1519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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