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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诈骗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席某某在文山昌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12.3万元(其中向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每月还款3237.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重汽王牌货车,车牌号为云HZ****,并挂靠在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后因席某某欠别人的钱,准备出售该车,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席某某电话联系在文山市做二手车生意的朱某某,准备将该车卖给朱某某,后朱某某约着同做二手车生意的聂某某与席某某一起到西某某兴街镇看车,当看完车后在双方签订售车协议的过程中,席某某在未取得云HZ****红色王牌重汽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权的情况下(贷款未赔清期间所有权归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隐瞒该车系贷款车且未赔清贷款的事实,与聂某某在西某某兴街镇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骗取聂某某购车款70180元人民币后逃逸。后聂某某和朱某某到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货车是贷款抵押车,并且欠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有限公司的贷款90641.6元。2018年6月,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有限公司将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和席某某告到法院,席某某未出庭,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有限公司和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协商后,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 95666. 6元钱给上海市先锋太盟融资有限公司,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车牌为:云F1Z****的红色王牌重汽牌轻型仓棚式货车的所有权。2018年11月8日,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聂某某、朱某某协商后,由聂某某、朱某某拿40000元钱给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文山市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为:云HZ****的红色王牌重汽牌轻型仓棚式货车的所有权转给了聂某某和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701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席某某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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