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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诈骗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组**号**,曾因抢劫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席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王某甲介绍船员的事实,以索要路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多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6****,后将王某甲微信列入黑名单。

2.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席某某虚构出售金项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曲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元及现金1****,后将曲某某微信列入黑名单。

3.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席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王某乙购买员工内部价格家电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骗取王安玉人民币3****,后将王某乙微信列入黑名单。

4.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席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鄢某某购买员工内部价格家电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骗取鄢某某人民币4****,后将某某某微信列入黑名单。

5.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席某某虚构为被害人陈某某打工的事实,以索取路费、加油等名义,通过微信(自己及另一虚拟身份的账号)转账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200元,后将陈某某微信列入黑名单。

被告人席某某共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455元,所获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景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景某某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博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景浩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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