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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席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捐赠用于疫情防****。次日,被告人席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杨阳****,萌生骗取杨某某钱财的意图。随后,席某某微信联系杨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出售,打款即可发货,并配发口罩照片。杨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与席某某谈好购买数量和价格,并于2020年2月1日0时54分通过支付宝给席某某转付定金24992元。次日12时54分,席某某收到汇款后,欺骗杨某某说已经发货,要求杨某某将尾款付清。同日13时8分,杨某某通过微信给席某某转款20****,席某某收到汇款后,立即将杨某某拉黑。到17时许,杨某某发觉受骗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席某某将全部犯罪所得用于网络游戏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2.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收据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设

检察官助理:付扬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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