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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4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县**社**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鹏程牌电动三轮车(无法估价)。后被告人席某某因该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步行街中间路段,盗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里的一组电池(无法估价)。后被告人席某某因该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店门口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美运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

2020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开发区*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无法估价)。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席某某在深圳市**区**路*栋*号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鹏程牌电动三轮车的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肖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席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审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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