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洋县医院照顾住院的父亲时,发现停放在住院部楼下的一辆白色大阳牌踏板摩托车(装有遮阳伞一把)未锁,车钥匙插在摩托车锁上,遂产生盗窃之念,趁机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该摩托车盗走,后一直自己骑用。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席某某在骑用时被洋县公安局巡逻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经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摩托车价值4600元,摩托车遮阳伞价值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5年1月21日
附:1. 被告人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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