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由东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席某某潜入东安县一中3栋学生宿舍,并在空置的宿舍内住宿一晚。2019年8月12日14许,被告人席某某窜至2栋宿舍的三、四、五楼盗窃食物充饥和学生财物,共盗窃现金2600元许和手机三台,并将其中一台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当铺,经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席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宾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价认定[2019]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一份、现场照片二组、辨认笔录一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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