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路**号**美容美发店内,利用小型POS机小额免密支付的特点,先后4次盗刷被害人杨某某银行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席某某窃得卡内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席某某窃得卡内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席某某窃得卡内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席某某窃得卡内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席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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