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盗窃电动车,于2020年8月8日被昆明市西山分局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席某某来到昆明市呈贡区佳美购物广场,将被害人秦某乙停放在世纪华联超市楼下附近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社区**号“豪德电动车摩托车维修行”,以75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变卖。经认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为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现金、被盗电动车、车钥匙及使用手册、发还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秦某甲、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席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其具有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云高法[2018]86号指导意见精神即达到盗窃犯罪规定标准数额的50%的要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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