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2********,汉族,中专文化,滑县**镇人民政府民政所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是国家对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且生活困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申报办理过程中,乡镇民政所负责调阅申请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进行初审,拿出初步意见等工作。
被告人席某某系滑县**镇人民政府正式在编事业干部,2005年至今任**镇人民政府民政所所长,负责民政所全面工作。2010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办理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以口头介绍或开具介绍信的形式,让申请人到武装部或乡镇档案室提取个人档案,造成大部分申请人私自开封个人档案,伪造、变造退伍登记表、伪造部队印章、伪造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等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对开封的档案予以接收办理,未按规定对申报材料真伪进行审查、鉴定而出具调查材料。另外,申请人申报材料中体检检查材料均由乡镇医院出具,未按规定由县级医院出具检查结果。
滑县**镇2010年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53人中有36人申报材料虚假,致使1065852元的补助金被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席某某到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席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滑县纪委出具的证明、中共**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带病回乡部分申报材料复印件、安阳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滑县民政局加强优待抚恤制度建设严格优抚对象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滑县监察局 滑县民政局关于严肃查处申报带病回乡军人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滑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优抚对象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滑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优抚对象待遇资金的通知、滑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优抚对象待遇资金第四季度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标资金的通知、滑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优抚对象优待金的通知、滑县民政局、滑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滑县民政局2011年至2017年6月带病回乡标准、滑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祝某某、薄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玲
助理检察员:王祖盼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到案经过1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