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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时许,被害人吕某某和糜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招商花园城的“老兵兄弟连”烙烤店里面吃宵夜,后吕某某与糜某某被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席某某殴打,致吕某某和糜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所鉴定,吕某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糜某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右前额皮肤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丁某乙、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记录、指认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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