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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席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下街因误会与被害人廖某某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后用菜刀砍伤廖然致其轻伤。

2020年9月17日,民警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挡获被告人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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