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席某某,又名“席娃”,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住洪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席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洪某某赵城镇***村*坡上坡时,与推着自行车正在上坡的被害人席某杵发生了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席某某手持镰钩子将被害人席某杵手臂打伤。2019年7月1日,经洪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洪)公(司)鉴(伤)字[2019]088号)鉴定:席某杵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羁押于洪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