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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1********,大专文化,勃利县**局**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镇通天一林场林海庄园2栋3单元401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勃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席某某于2019年9月初的一天,驾驶其车牌号为黑K****5的雪佛兰汽车载着杨某某、王某某、代某某到七台河市朝阳广场一宾馆附近。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拿上车后,王某某、代某某、席某某在车上轮流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8日晚,李某某、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接上潘某某,欲寻找吸毒地点。三人一起找到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提议到席某某单位吸食,席某某拒绝后,李某某又提议到席某某家中吸食,席某某同意。被告人席某某领着杨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回到黑龙江省勃利县勃利镇通天一林场林海庄园2栋3单元401室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由席某某提供。

经侦查,被告人席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席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总队鉴定意见;

5.勃利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绪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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